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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點對點下載影片無罪判決參考因素之研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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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FOXY」點對點分享軟體(可由網路下載資料,同時分享資料傳 輸至網路上供不特定用戶群組成員下載之軟體程式)。
2.「電子驢 電子騾」EMULE
3.比特彗星、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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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16歲性行為、與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等相關法律責任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與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之研究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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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無罪判決之評析不知年齡之答辯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 判決主文:甲○○無罪。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0年9月下旬,經由網路交友軟體LEMO認識告訴人A女(97年7月生,警卷代號AD000-A111009,真實姓名詳卷),進而互加為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好友,利用臉書聊天軟體MESSENGER聊天,於110年11月間確認為此之男女朋友。被告明知告訴人A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性交之犯意,於111年1月3日5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嘉欣大飯店506號房內,經告訴人A女之同意,以將自己生殖器插入告訴人A女口腔之方式,對告訴人A女為性交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等語。
  • 無罪理由摘要:
  • 被告否認主觀上知悉A女未滿14歲。
  • 關於年齡部分A女供述不一致且不明確。
  • A女臉書個人基本資料顯示有利被告。
  • A女在臉書訊息表示「而且我才17」。
  • A女母親關於年齡之證詞與A女供述不一致。
  • 關於年齡部分缺乏補強證據證明被告行為時知悉A女未滿14歲。
  • 被告與A女身高並無明顯差異。
  • 雙方對話不明確,無法判斷A女是讀國中還是讀高中(依學制,高中年齡約15至18歲)。
  • 被告地檢署不利於己之陳述馬上更正,無法排除口誤所致。
  • 被告對話所稱「未成年」用詞並不精確。
  • 律師評析:
  •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為3年以上刑度,並不符合緩起訴的條件,但如果被告並無前科或5年內沒前科,若經起訴在一審認罪和解調解,有機會爭取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並依刑法第74條規定爭取到緩刑。
  • 關於A女供述不一致部分為有利被告之證據,但偵查中較難舉證。
  • 關於被告主觀上的認知部分,如真的不知道A女年紀,偵查中要儘可能舉證,儘可能在偵查中就打贏。
  • 如果知道遭到偵查,建議先搜集對方臉書首頁,之前曾發生過女生涉訟後更改臉書首頁的案件,可以儘早搜證要儘早搜證。
  • 本所承辦參考案例:與未滿14歲3次性行為緩刑案。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11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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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滿十八歲女子視訊網愛案件量刑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電話:0928967948 ID:lawyer660129 

一、參考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此為適用舊法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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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罪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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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一、 至少就對方未滿十六歲部分要有不確定故意,若無故意則不成立犯罪:

判決摘要:「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或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固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絕對必要,若其有與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或猥褻之不確定故意者,亦應成立上開罪名。又此所謂之「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雖不知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或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但其主觀上已預見被害人可能係未滿十四歲,或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竟仍執意為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已有前述預見,為認定其具有不確定故意之前提,此與在客觀上能否預見無關;縱客觀上能預見,但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此項預見,即無所謂不確定故意之可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意旨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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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六歲性交誤認成年不起訴案:

一、以A女證詞為證據:A女與被告討論時談到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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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十六歲性交緩刑條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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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是身經百戰且善良的刑事律師,非常重視辦案品質,讓我們陪伴您度過官司纏身的焦慮,共同爭取勝訴。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市話: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加line通話參考勝訴案例) 地檢署偵查0928967948

一、 主觀上就被媒介容留者未滿18歲乙節需有故意:

參考判決摘要:「復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0424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尚未生效)第23條第1項、第2項之容留、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之成立,雖不以行為人明知所容留、媒介使為性交易者為未滿18歲之人為要件,但仍以其行為時對於該人之年齡方面有不確定之故意為必要。而此項故意之有無,在訴訟上須依足可超越合理懷疑之積極證據而為嚴格之證明,倘若對從事性交易者之真正年齡依照一般之調查而難予查悉,即不得徒憑主觀推測,遽認行為人具有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之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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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無辜被告為了貸款被騙帳戶案)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壹、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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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無罪判決之評析(臉書求職案)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一、主文:林○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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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詐欺案件無罪判決評析(十)找兼職工作遭騙而委由妻子以自己帳戶取款案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至少230件不起訴,本所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勝訴一覽表詳後列)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11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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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楊俊鑫律師著 0928967948;LINE ID:lawyer660129

這樣有刑責你知道嗎?小心你的提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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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帳戶被告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六)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 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被騙帳戶被告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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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0928967948

一、因提款卡被騙而被告幫助詐欺之案件很多,茲整理一些無罪判決供搜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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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  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 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楊俊鑫律師-優良刑事辯護律師0928967948(可加lin

  楊俊鑫律師從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曾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多年,期間對於法官的斷案用法有詳細的了解,並因其任勞任怨的工作態度,在法院服務的考績年年甲等;考取律師之後,先在其他知名律師事所服務,受多位律師前軰悉心的指導,律師專業已然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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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從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曾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多年,期間對於法官的斷案用法有詳細的了解,並因其任勞任怨的工作態度,在法院服務的考績年年甲等;考取律師之後,先在其他知名律師事所服務,受多位律師前軰悉心的指導,律師專業已然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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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拒絶酒測,如為初犯且未發生交通事故, 可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違規通知單,駕照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分期,於繳納第一期罰金後即可將車輛領回,但需注意駕照已吊銷, 應請有駕照之其他人開車。此外,尚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接獲裁決書後, 如不服處分,可以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詳細辦理方式請向各交通事件裁決所洽詢)

關於拒測之行政處分後續提起行政訴訟之判決可參考拒絕酒測-原處分撤銷之行政訴訟判決研究--楊俊鑫律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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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受傷案件勝訴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 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餐廳受傷案件勝訴判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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