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無罪答辯策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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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罪客觀要件不符:

1.未發生擦撞,雖刑案舉證責任不在被告但若能舉出有利證據會有加分效果。例如:安排自己進行民間測謊就未發生車禍乙節測無不實反應(民間測謊操之在己,公家測謊則需檢察官或法官同意送測)。在車上無其他乘客的情況下倘又無行車紀錄器,若非進行民間測謊真的是無語問蒼天有冤無處伸,民間測謊值得考慮。

 2. 勘察被告與告訴人車輛並採集車漆比對,無擦撞證據。

二、肇事逃逸罪主觀要件不符:

被告對於自己致人死傷之事實並無認識(不知肇事逃逸),故欠缺肇事逃逸之犯意,可能證據及舉例說明:

1. 車上證人證詞:例如,證人完全沒有聽到或看到車子後方有車禍發生。

2. 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

行車紀錄器畫面中被告車輛未見有如一般肇事逃逸者於肇事後可能因警覺發生事故而有所停頓,嗣後再加速逃逸之情形出現。

3. 行車路線的合理性:例如:依證人證詞及勘驗結果判斷,其隨後自慢車道駛入快車道之行為,亦難謂有何不合常情之處。

4. 被告說詞之合理性:例如:依勘驗結果比對被告說詞,其稱於切出後即未再注意後方動態, 故不知發生事故乙節,尚非全無可信。

5.告訴人對車禍所造成聲音之證詞:例如:證人證稱現場煞車沒聲音。

6.車損輕微:例如,依車損照片及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車損極輕微,煞車痕不明顯。

7. 車內有聲音干擾:例如:車內有人談話或放音樂,亦難以遽謂被告當時必得聽聞後方機車之擦撞聲及倒地聲。

8. 有將對方送醫:例:則被告載送告訴人二人至新店慈濟醫院急診室後離開,告訴人二人所受傷害不會造成立即生命危險,應認其已完成初步之即時救護,則其離開現場,難認有肇事逃逸之故意。

9.有下車詢問傷勢:例如:其曾詢問陳○翎有無受傷,經確認其無礙(即未受傷)後始離開,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等情,似非全然無據。

三、參考肇事逃逸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35號(未碰撞),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

四、參考法條刑法第185-3條刑法第185-4條

五、本所近年肇事逃逸罪部分不起訴範例:

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VVV號不起訴分書1件。

 

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有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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