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停止羈押成功案例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 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成功案例之研究0928967948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1項: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一、案件已經判決: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並於105 年9 月29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21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95號)

二、考慮債權人意見,並定高額保證金:

多位債權人等連署希望儘速與被告當面洽談,解決問題,並訂還款計畫與時程,有債權人陳情書。(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07號)

三、因經濟因素犯罪而已覓得工作:被告具狀表示其父親已經替伊覓得固定之工作,願意提供擔保,希望得以具保在外工作賺錢,並期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語。(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47號)

四、參考之前到庭紀錄[二審聲請案件]:於原審準備程序期間均有按時到庭。(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6號)

五、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行,前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能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應能擔保日後審理及刑罰之執行,而無羈押之必要,准以上開金額具保後停止羈押。(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0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9號)

註:律師提醒:如果是無辜的人不建議為了停止羈押而承認沒做的事。

六、考慮被害人利益:

本案為財產犯罪,並非直接衝擊社會治安之暴力犯罪,且被告之共犯陳○偉亦與被告於本案一併經訴追論罪科刑,不致繼續侵害被害人台○公司之利益。(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2977號)

七、考慮被害人並無損失:

所竊小客(貨)車均經 被害人依法領回,並無損害。(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18號)

八、被告並無前科:

 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無前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58號)

九、已羈押相當日數:

再參以本案犯罪情節、審理進度及被告業經羈押相當日數等情。(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38號)

十、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

於原審法院行交互詰問完畢後,應認已無勾串共犯、證人疑慮。(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

十一、供出上手:

是依前開刑度及其曾供出上手之情狀以觀,倘未使本院認被告因該案件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其棄保逃亡之或然率達尚未達百分之50以上。

註:律師提醒:若無上手可供千萬不要勉強,不要為求停押而冤枉別人。(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

十二、案件並非重罪:

本院審酌其所犯罪名為加重竊盜未遂及竊佔罪,均非屬重罪。(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25號)

十三、被告家人重病需照料:

而其兄長陳○賢為中度視力障礙人士,其母罹患乳癌,有殘障手冊及診斷證明書各乙份在卷可憑,均需其照料,本院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17號)

十四、十九歲而其父親已辭工作看著他:

被告父親既已辭去工作,為多加看顧被告,被告經此偵、審教訓,亦應不致再發生上開情境,而認無逃亡之虞。(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30號)

十五、被告為外籍人士:

基於維護被告之訴訟權及認被告為韓國籍人士,在臺語言不通等外在因素,認其棄保離臺逃亡之機率不高,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7號)

十六、被告是從犯,主謀均未在押:

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中係聽從共犯王○保之指示而參與犯罪分工之涉案情節,復參諸本案籌劃謀議、指揮分配犯罪分工之共犯常○豪、王○保,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7年10月之重刑,然均未在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9號)

十七、聲請狀寫家有高齡祖母:

聲請狀:近日祖母得知被告羈押臺中看守所後,每日痛哭,造成眼睛視力受損,被告也深感痛苦,身心懺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00號)

以上,關於具保停押在不同案件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考量,律師僅分析部分因素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就近諮詢律師,讓律師依資料做個案的完整分析研判以增加成功率。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

詳談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近天母農訓協會)

開車:中山北路七段141巷左轉, 看到7-11再右轉, 約100公尺處, 附近好停車

公車(天母):中山幹線(原220);紅19;224;267;601;616;685

公車(天母圓環):市民小巴11;市民小巴16

所長line:lawyer660129;官方line:@tur1820j

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

來所前請務必先行預約!

服務內容:專辦刑事案件、刑事偵查辯護、警局筆錄製作陪同、律見、閱卷、律師函、民刑案件諮詢、民刑案件書狀代寫、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狀、強制執行狀、離婚見證

服務範圍:檢察署、法院、警局分局、派出所

另外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公共危險(肇事逃逸)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三)https://betapanel.pixnet.cc/#/edit-article/403377962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成功案例之研究0928967948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成功案例之研究0928967948螢幕快照 2015-01-09 上午8.06.00.png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成功案例之研究0928967948

arrow
arrow

    楊俊鑫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