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實務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是身經百戰且善良的好律師,非常重視辦案品質,讓我們一起陪伴您度過官司纏身的焦虑,共同努力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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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一、這條規定可參考判決不多,以下先寫心得,再引法條,再摘要判決供大家參考。

二、心得:

(一)量刑來說,有可能是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如果符合緩刑條件,是可能得到緩刑的。

(二)網路下載影片還是要小心,竟然有下載的同時就會上傳的軟體,而且實務上還是判決有罪的!!!(大驚)

(三)如果是完全無辜,根本就是冤枉的,這個可能要往幾個方向搜證:

1、 配合檢察官或警方,將手機、電腦等送專業機關鑑定,看你是不是中毒了(據經驗,檢察官在網路相關之刑事案件為無罪答辯時,曾有要求被告配合將家中電腦送鑑定,最後不起訴結案的案件)。

2、 請考慮做民間測謊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3、 調查一下是不是跟你住在一起的家人上網看了影片然後不小心導致。

(四)不同案件會有不同的分析及研判,遇有問題還是就近找個律師諮詢!

三、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三、參考判決摘要:

(一)甲○○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拍攝被害人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各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散布被害人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各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以電腦網路供人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明知P2P 軟體「eMule 」在未採取防止分享之措施情況下,具有強制分享使用者存放於軟體所設定分享資料夾內檔案之功能,足使不特定多數人觀覽下載,竟基於縱使供不特定人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及猥褻影像之電子訊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下午7 時55分至同日下午10時17分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內,未採取任何防止分享措施,透過……號IP位址,上網連結網際網路下載檔案名稱:「…」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及猥褻影像之電子訊號,並容任其上傳網際網路予以散布;復承前揭犯意,接續於同年5 月1 日凌晨2 時17分許至同日下午2 時15分止,在上開住處內,亦未採取任何防止分享措施,透過… 號IP位址,上網連結網際網路下載檔案名稱:「… 」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影片及猥褻影像之電子訊號,並容任其上傳連結網際網路予以散布,以此方法使其餘使用「eMule 」軟體之不特定人得共享下載該等影片、影像之電子訊號予以觀覽。嗣經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蒐得上開IP位址於上揭時間上傳該等影片影像之電子訊號,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本所近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勝訴案件摘要部分如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

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VV9號、1vv41號、1VV36號不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VV82號不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8號不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VV60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VV9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8VV6號、第22VV9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有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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