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詢問) 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一、 刑事案件像一個金字塔,越往上面打越不容易打贏,偵查中只要說服檢察官被告無罪,而一旦檢察官提起公訴到地方法院,除了要面對公訴組檢察官外,被告還要接受法官們的種種訊問,程序亦更加煩瑣,過程極其艱辛及煎熬。

二、 偵查是刑事案件的開端,一開始律師即應幫助被告蒐集做成不起訴處分之證據,在偵查中就要讓檢察官相信被告無罪,並撰擬可助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之書狀,使檢察官可不費力的做成一份可結案的不起訴處分書。 

三、 由於案件隨著時間經過,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包含人證及物證)會一點一滴的流失,偵查中是離案件發生最近的司法程序,在各種證據還新鮮,證人對案情記憶還清悉的時候,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或是現場搜證,會比案件進入法院容易獲得,所以律師要儘可能協助被告在偵查中完成證據之保存,這樣勝算會比較高。證據乃訴訟之母,有利證據足夠的話,在偵查中會占優勢。而什麼是對案件有利的證據,則應藉由辦理刑事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加以建議,才不會徒勞無功而功虧一簣!

四、 再者被告未必了解在檢察官眼中那些事物是重要的有利證據,不了解自然不會去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待事過境遷後,證據都滅失了再來後悔豈不可惜!經驗中有些被告偵查中並未委任律師,自己卻做了無益的蒐證,而錯失良機,百口莫辯!

五、 另偵查中除了證據及書狀可由律師協助外,關於檢察官會訊問的問題,在偵查庭前律師最好能就檢察官可能會問被告的問題沙盤推演過,因為偵查中被告所做的回答都會由書記官清楚的記明筆錄,一旦回答後就很難就變更答案了,至於檢察官會如何突破被告,問怎樣的問題,這真的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協助,以避免被告在檢察官面前倉惶失措,措手不及!

六、 被告如能在偵查中獲得不起訴處分,即可不用經漫長的司法程序,而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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