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律師證號:98年臺檢證字第8381號)

、人證部分:

(一)證人證詞與告訴人說詞不符:

參考判決摘要:「觀之A女上開證述與證人乙○○、丁○○均不一致,而有矛盾,是被告究否有環抱A女、觸碰A女胸部、致A女頭部撞到牆,造成頭部受傷乙節,尚屬有疑。」。

(二)人證部分有利被告:

參考判決摘要:「另辯護人及本院提示相關筆錄與證人祝○○確認時,見證人祝○○仍證稱:伊確實未見到此部分之案發過程,僅見到告訴人A女有回頭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堪認證人祝○○於警詢中、偵查時之上開證述,即非可採,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

二、物證部分:

(一)書面部分有可疑:

參考判決摘要:「以證人A女、A女之姐、甲○○上開均證稱和解當時並未談論到性騷擾之事,倘確有發生被告於酒吧內性騷擾及傷害A女一情,何以於雙方談論和解當時均未提及上情?此部分亦屬有疑。」。

(二)監視器部分並無不利被告之內容:

參考判決摘要:「至酒吧內監視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見上開偵卷第9頁、第45頁至第47頁),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勘驗結果僅A女與被告曾分別至酒吧櫃臺與工作人員交談之畫面,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上開本院卷二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自無從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監視器勘驗結果有利被告:

參考判決摘要:「然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中播放時間「24817」至「24844」間畫面時,發現被告朝向證人A女身後走去,證人A女以右手持物高舉,卻未見被告之手及肩膀有何擺動,且證人A女於「24821時確有回頭,然伊之視線所及之處,恰與被告行進方向相反,且於「24844」時,尚見證人A女與另名女子觀望並以手指某一特定方向,亦與被告之行進方向不同等情(見本院卷第105頁正、反面),實難謂證人A女所指「伊係遭被告用手觸碰腰、臀間之身體部位」之說法,全可信採。」。

三、本類型案件,有時候是處於密室的狀況,也就是說到底被告有沒有摸告訴人,常常只有被告跟告訴人知道,有監視器的情況當然很好;有證人也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是現場別無其他證據,那麼被告的立場如何在警詢、地檢、法院筆錄就非常的重要。

四、前揭判決僅供參考,每一個案件有其特殊處,在舉證時如遇有困難,會建議跟律師約時間諮詢,擇定策略後委任律師處理較為妥當。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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