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肇事逃逸案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 02-28717475;0928967948(可加line)

一、 人證部分:

(一) 證人無法證明為何人開車逃逸:

參考判決摘要:「證人任○祺、陳○甫亦均無法指認該營業小客車駕駛之長相」。

(二) 以人證來證明開車的是別人:

參考判決摘要:「則己○○倘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其確有逃避罪責之動機甚明,可佐證人甲○○前開證言並非虛捏,是被告辯稱本案係己○○駕車搭載丙○○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並逃逸等語置辯,即難認不可採信」。

二、物證部分:

(一)從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無法判斷開車者為何人:

參考判決摘要:「卷附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行車記錄器翻拍照片共34張,並無照到汽車內之駕駛座情形,無從判讀肇事自小客車駕駛人之容貌、特徵;再者,卷附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亦無法看出該自小客車車內情形及何人駕駛,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交訴卷第111頁)」。

(三) 從後車的行車紀錄器足證被告並未發現車禍,也沒發現後車駕駛受傷,被告並無肇事逃逸故意:

參考判決:「徵諸前述告訴人機車於與被告機車併行之際,先發出輕微零件晃動聲,於被告機車自左超越告訴人機車,被告持續前駛並回頭觀看期間,告訴人機車車頭行車紀錄畫面尚未出現歪斜情形,待被告將頭轉正向前駛離後,告訴人機車車頭行車紀錄畫面始出現左右搖晃情形,隨後告訴人機車傾斜、倒地之情,可知被告機車與告訴人機車縱有所接觸,至多僅係輕微擦觸,且兩車接觸時間極為短促,並未發生明顯或猛烈撞擊,觸及力道甚弱,是否足使告訴人機車失去平衡倒地,殊非無疑。」

三、搜集告訴人外觀好好的被告不知道他受傷的證據:

參考判決摘要「且告訴人能自行步行離去事故現場,被告因告訴人起身後已可步行離開,且並無明顯外傷,而判斷並未造成告訴人受傷而離開事故現場,與常情無違。故被告辯稱當時伊看告訴人沒有受傷,告訴人又作勢要離開,所以伊才認為沒事就離開等語,即非虛妄,而可採信」。

四、前揭判決僅供參考,每一個案件有其特殊處,舉證時如遇有困難,會建議跟律師約時間諮詢,擇定策略後委任律師協助搜證、撰狀、陪同開庭較為妥當。

2023年法院地檢署辦公時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

另外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長楊俊鑫律師所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幫助您順利解決法律問題。

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詳談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近天母農訓協會)

開車:中山北路七段141巷左轉, 看到7-11再右轉, 約100公尺處, 附近好停車

公車(天母):中山幹線(原220);紅19;224;267;601;616;685

公車(天母圓環):市民小巴11;市民小巴16

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

*來所前請務必先行預約!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肇事逃逸案無罪判決之研究(二)0928967948肇事逃逸案無罪判決之研究(二)0928967948螢幕快照 2015-01-09 上午8.06.00.png肇事逃逸案無罪判決之研究(二)0928967948

arrow
arrow

    楊俊鑫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