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詐欺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0928967948

一、因提款卡被騙而被告幫助詐欺之案件很多,茲整理一些無罪判決供搜證參考。

 

1、 以臉書訊息為證據判決無罪者,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71號判決。

 

2、學歷低經驗不足為無罪之論據者,無罪判決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143號。

 

3、事後有打165詢問,以165資料為無罪論據者,參考無罪判決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

 

4、以沒有獲任何利益為論據之無罪勝訴參考判決:新北地院99簡上字第476號判決。

 

5、以被告有固定工作為無罪判決之論據者,參士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22號無罪判決。

 

6、函詢104人力銀行證明有在找工作以回函為無罪論據之無罪判決者。參104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

 

7、以被告無前科為論據之無罪判決:苗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

 

8、有其他人也是因為兼差被騙提款卡,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6號。

 

9、警方監聽內容有利於被告,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59號。

 

10、被告智能較低,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2號。

 

11、以真的詐騙集團繼續傳簡訊騙被告乙節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字第 494 號。

 

12、被告並未交付全部帳戶,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易緝 字第 6 號。

 

13、被告發現有異馬上掛失,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字第 212 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號。

 

14、被告一直都有正職,且家境並無問題,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上 字第 190 號。

 

15、其他被騙帳戶者之證詞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字第 576 號。

 

16、打來騙被告的電話被多次向警方通報係用於詐欺,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字第 686 號。

 

17、被告應徵工作遭騙交付提款卡時之超商錄影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69號。

 

二、幫助詐欺案件類型極多,遇到警方通知或地檢署傳票,仍建議約來事務所諮詢,再決定答辯方向及搜證方向。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

楊俊鑫律師所長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

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號

2023年法院地檢署辦公時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

*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arrow
arrow

    楊俊鑫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