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無罪判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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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法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

二、無罪判決之研究:

(一)事實層次,仍需有證據證明為被告所刊登:

參參考無罪判決摘要:「然倘若系爭訊息真由被告所刊登,被告何須在訊息上特別註明「介紹人:小歐」,而只

需單純存留下其聯繫方式即可,是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為「小歐」云云,顯與客觀實情有違。」

(二)應將成年人間性交易廣告排除在外:

參考無罪判決摘要:「應將成年人間性交易廣告排除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就成年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

為性交易之訊息,是否該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構成要件,為前揭合於立法目的之解釋,始為妥適。」(註:40條原訂於29條)。

(二)在18禁論壇刊登者無罪:

參考無罪判決摘要:

「上開網路經營者所採取標示分級及隔絕未滿18歲者進入瀏覽網頁之方式,是否得以完全阻隔兒童及少年進入該網站瀏覽,乃屬網路平台提供者之網路管理責任,縱使無法確實過濾未滿18歲之使用人,可能有兒童或少年偽冒年滿18歲之人進入該討論區觀覽文章內容,仍不得逕將網路平台之網路管理責任轉嫁予他人。是自難遽認在該論壇刊登本訊息者,目的係對兒童及少年傳布,按上說明,自無從論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三)以釋字第623號解釋為依據

參考無罪判決摘要:「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 號解釋在案」。

三、不同案件有不同結果,遇案件仍建議先找律師諮詢再決定訴訟策略。

四、本所近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勝訴案件摘要部分如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

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VV9號、1vv41號、1VV36號不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VV82號不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8號不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VV60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VV9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8VV6號、第22VV9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有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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