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未滿十八歲女子視訊網愛案件量刑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電話:0928967948 ID:lawyer660129 

一、參考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此為適用舊法之案例):

(一)主文:

甲○○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影片及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參考法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舊法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107年7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法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二)量刑理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A 女係未滿18歲之少女,思慮不周,尤其對於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 熟,竟引誘A 女製造猥褻行為之影片及視訊供己觀看,以滿足私欲,所為實不足取。

二、本案是以舊法判一年,在二年以下因此獲得緩刑。然,新法修正施行後,此類案件已屬三年以上重罪。緩刑依規定必需要二年以下,是以新法施行後要獲得緩刑困難度會增加。

三、以舊法時期量刑而獲緩刑之案件,另可參考以下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審訴 字第 881 號刑事判決。

四、修法後量刑加重,如有類似案件涉訟,建議先約至律師事務所諮詢,再擬定訴訟策略並執行之。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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