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勞動能力減損與喪失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 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車禍案件勞動能力減損與喪失之研究
一、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實務見解:
參考判決摘要:「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亦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認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以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勞動能力雖無如一般財物之交換價格,但透過僱傭或勞動契約方式,事實上有勞動力之買賣,工資乃其對價,故勞動能力實為一種人力資本,依個人能力,而有一定程度之收益行情,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為損害,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不過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之資料而已,合先敘明。」。
二、說明與分析:
(一)不能工作部分需醫師診斷證明:
參考判決摘要:「經醫師診斷建議休養三個月,期間需專照顧,需使用柺杖,有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5年7月14日診斷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4頁)…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告不能工作之合理期間應為3個月」。
(二)減損勞動能力部分要聲請送醫院鑑定:
參考判決摘要:「查原告受傷復原情狀,經兩造同意囑託臺大醫院鑑定原告之勞動能力是否減損及其減少程度,臺大醫院以106年9月14日校附醫秘字第1060904823號函檢附回復意見表,內載「…依貴院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及本院106年9月1日門診病史詢問和理學檢查,評估個案目前遺留之穩定障害…上述疾患共合於全人障害8%,經調整後推估相當於勞動能力減少8%。」
(三)減損勞動能力部分要以霍夫曼扣除中間利息:
參考判決摘要:「是原告每年所喪失之勞動能力損害應為5萬2,409元【計算式:56,468×l2×8%=54,209】,自發生車禍之日即自104年11月23日起屆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65歲時為14年4月又10日,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59萬7,962元【計算方式為:54,209×10.82117137+(54,209×0.35616438)×(11.40940667-10.82117137)=597,962.1229542671。其中10.82117137為年別單利5%第14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1.40940667為年別單利5%第15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35616438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130/365=0.35616438)。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原告請求喪失勞動能力損失59萬7,962元,洵屬有據。」。
三、在嚴重車禍,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失可能涉及龐大金額,此部分建議研究請求的可能性(對於減損勞動能力部分可能為一般人所忽略)。
四、請求金額比較大的案件,強烈建議先做假扣押以防對方脫產。
五、民事有二年請求權時效之問題,如欲請求要注意時間。
六、此部分涉及複雜的金額計算,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七、如無資力委任律師,可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犯罪被害者保護協會協助。如不符合這兩個單位的資格,建議至少找律師代撰書狀。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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