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四)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一、搜證手段倘為犯罪行為,則全身赤裸照片可能被認定無證據能力,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180 號。

二、遭欺騙誤認對方為單身,有通訊軟體對話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易 字第 1018 號。

三、欠缺補強證據,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原易 字第 12 號。

四、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180 號。

五、證人與被告有民事糾紛,證詞可疑,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易 字第 1018 號。

六、證人證詞反覆,另名證人係聽聞自此證人證詞而來不補足強該證人反覆之證詞,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原易 字第 12 號。

七、這類案件被告得拒絕採dna(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第1、2項規定,並未將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納入強制採樣DNA之範疇),遭強制採驗後dna檢驗結果並無證據能力,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180 號。

八、WeChat及WhatsApp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不足以證明有通姦之事實,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180 號。

九、通話之雙方均不同意錄音,則錄音無證據能力,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原易 字第 12 號。

十、已誤為測謊的案件,測謊不得採為認罪之唯一依據,且測謊並非百分之百,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原易 字第 12 號。就此部分,最高法院曾表示被告得拒絕測謊,佐以測謊曾有冤錯案(例如江國慶因公家測謊而冤死),故律師會建議被告一定要拒絕公家測謊。

十一、錄影畫面昏暗無法比對為何人,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59號。

十二、聲紋模糊無法鑑定,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59號。

十三、證人無法說出被告特徵,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59號。

十四、畫面中僅足以認出女方為何人無法認出男方為何人,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59號。

十五、合照及手寫不足以證明有通姦之事實,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59號。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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