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6歲性行為、與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等相關法律責任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與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法律責任之研究0928

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一、與未滿16歲性行為刑事責任:

(一)對方未滿14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偵查中不符合緩起訴要件。2、如果被起訴,一審可以爭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及刑法第74條緩刑。

【本所參考勝訴案例】被告並不知悉A女年齡而A女未滿14歲不起訴案。

【本所參考勝訴案例】被告知悉A女未滿14歲性行為三次認罪緩刑案。

(二)對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1、如果是認罪的,偵查中可以爭取緩起訴。2、一審可以爭取緩刑。3、如果對方不和解不調解難以爭取緩刑,儘可能爭取6個月以下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度。(如果是判七個月以上沒有緩刑就有入監服刑的可能性)。

【本所參考勝訴案例】被告否認與未滿16歲性行為不起訴案。

【本所參考勝訴案例】被告與未滿16歲性交三十幾次認罪緩刑案。

二、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刑事部分問題:

(一)性交易而未違反意願: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一般是判得易科罰金之刑,如有調解和解則 有機會可以獲得緩刑。參考判決:「周○凱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本所參考勝訴案例】與未滿18歲之人性交易緩刑案。

(二)非性交易:

1、違反對方意願,成立強制性交。

參考判決:「甲○○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如果遇到明明是合意性交,對方卻稱強制性交的案件,建議要搜集合意的證據。關於強制性交合意的證據,我有寫一篇文章分析220件以上無罪判決可供約至事務所當事人參考。【本所參考勝訴案例】被告遭提告強制性交不起訴案。

 2、下藥,七年以上。是加重強制性交。

規定:刑法第222條。

參考判決:「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本所參考勝訴案例】告訴人提告下藥性侵,檢察官認沒有下藥案。

3、乘機性交(即一般所稱撿屍),三年以上,依法加重至二分之一。

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第1項(加重規定)

【本所參考勝訴案例】性行為前女生打電話回家不起訴案。

參考判決:丁○○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4、合意而無其他情況:無罪。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部分請參考我寫的其他文章。

(四)建議勿拍裸照或引誘拍裸照:此部分是重罪,拍裸照是一年以上;引誘拍裸照是三年以上重罪,這個雖與主題無關但很重要,爰一併提醒之。

二、合意性交之民事責任部分:

(一)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十六歲以上合意性行為無民事賠償責任者。

(二)參考判決摘要「以此觀之,16歲以上未成年人對於性行為原則上具有同意能力,不必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可阻卻違法,是滿16歲之未成年人即可認為具有性行為之承諾同意能力,得為性行為之同意與決定,並據此阻卻與已滿16歲之未成年人為性行為之不法性。」

四、不同案例類型會有不同處理方法,遇案件仍建議約至事務所與律師先諮詢。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有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宜。

*本所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勝訴案例。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所長電話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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