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專辦妨害性隱私罪及不實性影像罪      楊俊鑫律師(律師證號:98年臺檢證字第8381號)

楊俊鑫律師是身經百戰且善良的好律師,非常重視辦案品質,讓我們一起陪伴您度過官司纏身的焦虑,共同努力處理案件。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市話: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加line通話參考勝訴案例) 地檢署偵查0928967948

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點我參考勝訴案例 由於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之發達及運用,及利用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性影像,增訂刑法第 28 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刑法透過專章加重罪責等方向修法,相關修正重點包括:

(一)修正刑法第 10 ,增訂第 8 項,明訂「性影像」之 4 款定義。

(二)增訂刑法第 28 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章」及第 319 條之 1 至第 319 條之 6

1)增訂未經他人 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 行為,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 散布之行為,處 9 月以上 7 6 月以下有期徒刑。

2)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 5 年有期徒 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 1 6 月以上 10 6 月 以下有期徒刑。

3)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最重處 5 年有期徒刑。

4)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 影像罪:最重處 5 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 最重處 7 年有期徒刑。

 (三)修正第 91 條之 1: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10日開始上路了,210日之後遭到未經同意被拍攝、意圖散佈、營利、重製、交付他人、等都可以適用刑法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此次增訂刑法第10條性影像者定義和319條之1~6。首先性影像者定義:以影像或電磁紀錄內容有接觸性器官或客觀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刑法第10條第8)。包含如下:

1.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3.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4.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其次在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319條之1-319條之6如下列)主要包含有未經同意拍攝、強暴脅迫拍攝錄、未經同意散佈、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DeepfakeP圖),罪刑最高從3年到7年,且上述連同未遂犯都要罰。

對於經他人同意或被誘騙取得性影像,對被害人威脅恐嚇要散佈性影像以勒索性行為、財物、不分手或復合、更多性影像、損害名譽等,這些犯罪行為往往都會構成「重製」,而且「未經同意重製性影像罪」處罰未遂,。

此類型案件告訴人可同時提告刑法319條之3304條或305條或346條,且告訴人通常在警察筆錄裡即會被告知可以「聲請保全證據」以扣押性影像,到嫌疑人居住或工作地扣押使用之相關電子產品,例如手機、ipad、電腦、相機等等。

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19條之2: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319條之4: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319條之5: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319條之6: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所長電話0928967948

詳談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遠距詳談:line視訊分享畫面

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地檢署偵查0928967948

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arrow
arrow

    楊俊鑫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