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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定繼承:
一、98年民法修訂後,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如未辦理拋棄,均為限定繼承,即以所繼承遺產負有限責任。
二、千萬不要去隱匿或處分遺產,否則被查到的話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
民法第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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