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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寫狀,若非滿意絕不出狀。無奈基於律師倫理規定,寫完擲筆三嘆後,這些狀紙也只能分享與對造、對造律師、檢座、鈞院…對造方看完倘若有恨也是情非得已;法官是否賞臉則非律師所能控制;最可恨的是惟一的自己人有時還以法庭劇所誤導之想法執以刁難。嘆!這些年爆肝寫的這些狀我看只能孤芳自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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