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案由毒品、販賣第二級)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38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手機號碼可加line地檢署偵查;手機電話0928967948(電話可加line)@tur182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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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無罪判決因素:

  1. 對話紀錄無法證明有交易毒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
  2. 證人偵查中自承因其他理由指認被告販毒,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3 號女判決
  3. 施用毒品之人證言憑信性較低,應有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45 號刑事判決
  4. 證人證詞反覆不一,顯有瑕疵可指,參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5. 證人就同一次事實有三種不同證述版本,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63 號刑事判決
  6. LINE對話紀錄內容難使一般人見聞即能認定此記載與交易毒品有關,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緝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7. 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整體觀察,仍無法達到補強法則所要求之補強程度,參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1 號刑事判決

二、不同案件有不同處理,遇案件建議先約諮詢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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