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是身經百戰且善良的好律師,非常重視辦案品質,讓我們一起陪伴您度過官司纏身的焦虑,共同努力處理案件。

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市話: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加line通話參考勝訴案例) 地檢署偵查0928967948

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v被告於共犯為行為前與共犯無犯意聯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

v【並非無故】 被告因為有翻拍本案非公開訊息並提出給法院,方能順利對告訴人進行假扣押,並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中對告訴人為主張,而獲得法院之認可,可見被告翻拍本案非公開訊息之行為,確實為其維護其法律上權利所必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v、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於未遂之情況並不處罰。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審易 字第 299 號。二、告訴人證詞可疑。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審易 字第 299 號。

v、警方可能會搜索被告家中電腦及手機未發現有竊錄內容,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審易字第299號。

v、護士未洩密案(刑法第132條、刑法第316條),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上易 字第 53 號。

v、議長選舉案(刑法第132條、刑法第142條),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度 上易 字第 787 號

v、另摘要一則不起訴處分供參考:又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以行為人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分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且並無處罰未遂之特別規定,刑法第25條第2項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分別規定甚明。故即使行為人著手竊錄行為,然在未完成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前,該行為僅屬未遂,尚無法遽以前開罪責相繩。…本案並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業已完成拍攝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或影片。從而,本案即存在被告雖有著手從事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但實際上尚未完成拍攝之情形。…因欠缺具體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已未竊錄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結果,是被告固已著手實施妨害秘密之行為,惟因刑法第315條之1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無從以該條之罪責相繩

v、刑法315條之1及修法後刑法第319條之1(既遂或未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倘確有犯罪而決定認罪,可以考慮在律師協助下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一舉解決民刑事糾紛。

v、妨害秘密類型案件,多數被告較不希望家人知道,建議司法文書可以指定律師送達代收。

v、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證據狀況,遇有案件仍建議及早與律師約時間諮詢討論,再決定訴訟方向及搜證方法。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壹、妨害秘密案件本所勝訴案件一覽表: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2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87)案由妨害秘密案,調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v3號不受理判決1份。

189)案由妨害秘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v7號判決,拘役得易科罰金。

218)案由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院偵字第3V2號行政簽結函(無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服務內容:專辦刑事案件、刑事偵查辯護、警局筆錄製作陪同、悔過書、律見、閱卷、律師函、民刑案件諮詢、民刑案件書狀代寫、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狀、強制執行狀、離婚見證

服務範圍:檢察署、法院、警局分局、派出所

詳談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近天母農訓協會)

開車:中山北路七段141巷左轉, 看到7-11再右轉, 約100公尺處, 附近好停車

公車(天母):中山幹線(原220);紅19;224;267;601;616;685

公車(天母圓環):市民小巴11;市民小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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