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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案由毒品、販賣第二級)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今約426件) ,市話: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官方LINE:@tur1820j
一、參考無罪判決因素:
- 對話紀錄無法證明有交易毒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
- 證人偵查中自承因其他理由指認被告販毒,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3 號女判決。
- 施用毒品之人證言憑信性較低,應有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45 號刑事判決。
- 證人證詞反覆不一,顯有瑕疵可指,參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 證人就同一次事實有三種不同證述版本,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63 號刑事判決。
- LINE對話紀錄內容難使一般人見聞即能認定此記載與交易毒品有關,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緝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 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整體觀察,仍無法達到補強法則所要求之補強程度,參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1 號刑事判決。
二、不同案件有不同處理,遇案件建議先約諮詢再行處理。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
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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