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律師證號:98年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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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訴人本身不確定被告是否有為性騷擾之行為,參考無罪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49號。
二、證人證詞與常情不符,參考無罪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49號。
三、酒吧中證人供述不相一致,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參考無罪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 86 號。
四、事後有其他糾紛但告訴人未提到性騷擾,參考無罪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86號。
貳、物證部分:
一、勘驗影片的結果並無性騷擾之內容,參考無罪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86號。
二、由監視器觀之,觀察被告案發時舉動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參考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 488 號。
參、 律師特別建議:
一、此類案件如果是無辜者不建議急著和解或是道歉。 因和解而遭誤會被起訴最終獲無罪判決之案件,可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49號。
二、被告證詞要儘可能保持一致,供述不一致可能會增加被起訴的風險: 因供述不一致被起訴最終獲得無罪判決者,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49號。
三、此類案件為告訴乃論案件,如能和解撤告則建議考慮和解或聲請調解。但,並不是每個檢察官都會在偵查中安排調解,基於訴訟整體策略考量,在證據模糊的狀況,會建議在偵查中仍爭取不起訴處分,如果未予不起訴處分而被起訴,後續再來聲請調解。
肆、不同案件及證據狀況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遇案件仍建議找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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