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是身經百戰且善良的好律師,非常重視辦案品質,讓我們一起陪伴您度過官司纏身的焦虑,共同努力處理案件。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26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 官方LINE:@tur1820j
一、適用對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
二、時間限制:要在地檢署檢察官尚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三、處理方式:委任律師代撰書狀,
四、在地檢署就要傾盡全力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3982 號刑事判決「至於所謂美沙東戒癮治療計畫,
係法務部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刑事政策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鑑於對於若干施用毒品者若僅施以徒刑不足以斷絕毒癮之規範本旨, 令檢察機關與行政院衛生褔利部合作,由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 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改以緩起訴處分方式轉介毒品施用者前往醫療院所治療。 惟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仍屬檢察官之職權, 非法院所得審酌。」
(二)參考判決:「惟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法院所得審酌」。
五、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戒癮治療評估,建議具狀表示意見:
六、限制:如係五年內曾施用毒品而遭勒戒,則無法聲請戒癮治療。
七、要珍惜緩起訴處分(再次施用毒品可能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情況)
(一)參考判決摘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5 年後】施用第二級毒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採尿送驗,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12條第4 款), 其本案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則應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問題(二)討論意見參照)。
(二)其他可能被撤銷緩起訴之情況,可參考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12條(未配合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對單位人為強暴、脅迫、恐嚇、尿液驗出毒品)及第13條。
(三)緩起訴被撤銷後可能量刑:參考判決主文摘要:「江○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每個案件的情況不盡相同,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應對方式,建議遇有法律問題時,先向律師諮詢較為妥當。 *歡迎您來電預約與楊俊鑫律師詳談撰狀,律師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427件)
服務內容:專辦刑事案件、刑事偵查辯護、警局筆錄製作陪同、律見、閱卷、律師函、民刑案件諮詢、民刑案件書狀代寫、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狀、強制執行狀、聲請假扣押狀、聲請緩刑狀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26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 官方LINE:@tur1820j
另外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觀察勒戒與聲請戒癮治療之研究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2737372-
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地檢署偵查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84616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