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附戒癮治療緩起訴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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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否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為檢察官權限,
參考裁定摘要:
「況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
二、 倘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則不能再聲請附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參考裁定摘要:「則揆之前開說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既經法院裁定應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則檢察官據以令抗告人至指定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法自屬有據,且為其依法所應為之作為,被告自無聲請法院或檢察官將前開觀察、勒戒之確定裁定,改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餘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據上分析,這類案件想要以戒癮治療的方式處理有兩個重點:
(一) 在地檢署就要傾盡全力:
在地檢署具狀聲請時就要傾盡全力處理,如果檢察官不給予戒癮治療的機會後續要異議或抗告的空間會比較小。
(二) 要儘早處理:
承前,一旦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除非能證明沒有施用毒品,不然後續要聲請戒癮治療機會不大。所以要趁早處理為妥。
四、 參考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16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07號。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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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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