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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無罪判決之評析(臉書求職案)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27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地檢署偵查;手機電話0928967948;line ID:0官方LINE:@tur1820j

一、主文:林○民無罪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民雖能預見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 戶提供予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 犯罪,且取得他人存摺、金融卡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分,以逃避檢警之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8月22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號之統一超商正陽門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玲」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企銀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以寄送交貨便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前開2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傳送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玲」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2帳戶作為詐騙他人匯款使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交付之前開2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蔡○霖等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所申辦之前開2金融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嗣因告訴人蔡○霖等人察覺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三、無罪理由摘要:

(一)被告國中畢業而無前科,並無特別智識生活經驗。

(二)被告所提對話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是被詐欺才提供帳戶。

(三)跟被告一起被騙的人出庭作證內容與被告供述一致。

(四)被告主動報案並聯絡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四、律師評析:

(一)找工作不提供帳戶密碼提款卡。

(二)如果被騙,發現被騙後馬上聯絡165及報警處理。

(三)若收到警局通知書則筆錄前即建議找律師諮詢,準備好再去做筆錄。

(四)如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可以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五)有利證據要先留下,最好備份一份在雲端信箱以免有利證據因手機滅失而不見。

(六)建議至少找律師先諮詢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27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地檢署偵查;手機電話0928967948;line ID:0官方LINE:@tur182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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