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二審無罪判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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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上訴 字第 2450 號刑事判決
(一)紙箱上有被告指紋:
證人供述與被告供述一致,被告摸到紙箱之說詞並未悖於事理。
(二)被告手機有毒品照片:
同案被告坦承犯行並稱拿錯手機。
(三)證人為持有毒品之人,證詞且前後不一致。
(四)被告租屋處出入人員很多,不能以在該處查獲毒品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二、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更一字第90號
(一)共同購買毒品仍屬施用毒品者之指證,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能彼此互相補強。
(二)卷內事證均不足為本案補強證據:
1、監察譯文內容與本案無關,不得作為補強證據。
2、扣案物品與被訴事實無關聯性。
3、扣案物品僅足證明持有及施用不足補強販賣。
4、卷內無佐證足為補強證據以補強施用者之供述。
三、不同案件有不同考量,遇案件仍建議約來載事務所諮詢、討論,再擬定訴訟策略並執行之。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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