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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受傷案件勝訴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26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地檢署偵查;手機電話0928967948;line ID:0官方LINE:@tur1820j

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訴 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為例:

一、請求權基礎: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第3項前段、同法第51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5條。

二、爭點:

爭點1: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原告是否確有用餐遭火花波濺情事?

    1、被告丙於刑事庭承認有點火、承認原告有受傷。

    2、被告甲承認原告因消費而受傷。

    3、診斷證明書記載內容為證。

爭點2:原告眼疾究係如何而來?

    1、依診斷證明記載,原告有宿疾,是否為本件所致有疑問。

    2、原告就此舉證不足。

    3、左眼受傷但雙眼均有乾眼症。

    4、未能證明有因果關係(原告要證明有相當因果關係)

爭點3:被告應否為原告眼疾負損害賠償責任?

    摘要「例如:餐飲業者將熱湯杯交予消費者後,倘未盡相當注意義務(例如註記警語、提供隔熱裝置或者不破裂之器具等),縱然該湯杯係在消費者手中滑落而燙傷消費者自己,該企業經營者仍應為其未盡注意義務負其責任。

三、賠償金額:

1、精神上賠償: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以拾萬元為當。

2、懲罰性賠償金額:過失程度,認為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額以其所受損害金額之一倍為宜。

僅以以上判決摘要分析之,此類案件如非被告承認,可能需要搜集的證據有人證、監視器等,為免證據滅失建議就監視器部分聲請保全證據。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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