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點對點下載影片無罪判決參考因素之研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一、可能涉及的軟體:
1.「以「FOXY」點對點分享軟體(可由網路下載資料,同時分享資料傳 輸至網路上供不特定用戶群組成員下載之軟體程式)。
2.「電子驢 電子騾」EMULE
3.比特彗星、BT
BitComet軟體
二、偵查中可以考慮爭取緩起訴;如要爭取不起訴,可參考之前勝訴案件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依據具體個案事實而擬定訴訟方向及策略。
例如:據辦案經驗,有的檢察官會認為一般人不會知道EMULE、FOXY、BT等點對點軟體一經下載影片就會自行上傳影片,因而認為被告並無犯罪故意,並以此為由為不起訴處分。

二之一、本所勝訴經驗: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019號、18741號、18836號不起訴處分(EMULE、檔名、主觀)。

(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882號不起訴處分(P2P、檔名、內容)。

(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520號不起訴處分(EMULE、主觀、檔名)。

(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28號緩起訴處分(P2P)。

(五)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039號緩起訴處分(EMULE)。

(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832號緩起訴處分(EMULE)。

(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8896號、第22269號(EMULE)。

(八)主觀答辯,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06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52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5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5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42號不起訴處分書 。

(九)行為本質答辯: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58號不起訴處分書

三、可能涉及法條: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散布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影片供人觀覽罪。
四、參考勝訴判決分析:
1.被告電腦並未安裝該軟體,無法排除為被告以外之他人下載。參考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易 字第 5 號。
2.被告主觀上不知道下載就會上傳,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62號
 

3、 「 BitComet軟體之強制分享特性,係屬專業知識,若非對於特定軟體有一定之熟悉度者,實難對該軟體之特性有深入之瞭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3年度偵字第25096
五、其他參考判決:
1.法院會考慮下載後如何處理下載的檔案[是否有另存於其他資料夾以避免該檔案遭軟體上傳]: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上易 字第 1291 號。
2.法院會考慮被告的學歷及職業是否足以知悉該軟體下載就會上傳的原理: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上易 字第 1291 號。
3.被告有無採取任何足為隔絕措施之客觀行為: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上易 字第 1291 號

六、收到檢察署傳票或警方通知時,建議先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由律師查詢其他相關判決予以綜合分析,並就目前既有事證與律師討論可能答辯方向。充分準備後,再至警局做筆錄。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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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檢察署、法院、警局分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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