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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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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
碰撞力道輕微:
參考無罪判決摘要:「而甲車最接近與乙車發生碰撞之位置即車尾、擋泥板處亦無明顯擦痕,可見告訴人騎乘乙車追撞被告甲車之力道非大,何況被告斯時已右轉彎進入南線交岔路口,則被告是否有注意到位於其後方之告訴人已因失去平衡而人車倒地之情形,並非無疑。又告訴人於偵查中亦結證稱:我不知道被告是否有看到我摔車等語(偵卷第頁),益證被告供稱其主觀上不知道告訴人摔車乙節,應屬非虛。」。
二、被告車輛並無停頓或突然加速:
參考無罪判決摘要:「是被告騎乘機車與告訴人交錯後,被告雖有逆向之情但仍持續行駛,並無停頓或突然加速等不自然駕駛等情,足認被告對於有碰撞告訴人乙事毫無反應,仍持續逆向直行,且亦未有告訴人指稱回頭觀看之情,難認被告主觀上對其駕駛行為肇致本案交通事故有所認識。」。
三、告訴人人車並未倒地:
「又本案交通事故並未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已如前述,而本案事故發生後亦無人向被告車輛即時示警或上前試圖攔阻被告,準此,被告雖有擦撞到告訴人機車,如無足以引起被告發現之異常情形,而未察覺其有擦撞到告訴人機車,尚非無可能。被告所辯其未感覺到發生車禍而離開現場,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等語尚非無據。」。
四、告訴人是否受傷尚非無疑:
「且上開初判表之「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欄中亦記載「無人受傷或死亡」(見偵卷第頁),警方並以類車禍即車禍無人受傷或死亡處理本案,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可考見偵卷第至頁,則告訴人是否確實因本案車禍而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並非無疑。」。
五、輕微受傷難以預見:
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於案發時人車僅輕微晃動,並未跌倒,且告訴人於車禍發生之後,自己亦未能確定有無受傷,已如前述;且告訴人前往醫院驗傷時,外觀上並無可見之外傷,經診斷之「下背和骨盆挫傷」傷勢亦是依據告訴人主訴而記載等情,前已敘明,則被告於案發時兩車僅有輕微晃動、告訴人並無外顯受傷跡象之情況下,是否可知告訴人受有傷害,即顯屬有疑,是被告所辯其並無肇事致人受傷之認識,應堪採信。
六、被告的角度看不到告訴人自摔:
「從上開畫面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自摔倒地時位置在環中路慢車道,此時被告已向前行駛至環中路內側快車道與上快速道路匝道交界處,告訴人係位於被告後方距離約2車道之處,被告當時頭戴安全帽,僅向右方微微轉頭約1秒鐘,應無從看到告訴人當時所在之位置,參以當時係下班時間,依現場畫面觀之,行經該處車輛眾多,被告縱有聽到碰撞聲響,然其既無看到告訴人於其身後距離2車道處倒地之情形,自難僅憑聲響判斷自己有肇事致生車禍之情形,基上,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其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情形而有致人傷害逃逸之故意,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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