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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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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有人受傷)刑法量刑與肇事逃逸(無人受傷)行政罰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      
壹、 刑事肇事逃逸罪需有致人死或傷才符合構成要件:

一、參考法條: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實務判決摘要: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92年度 台上字第6541號判決同此意旨)。又駕駛人於肇事後,雖非不得暫時離開現場請求協助(如離開現場打電話、尋人幫忙或找尋救護工具等),或委請他人行使救護義務,惟於尋求協助後,仍應留置現場等待警方處理,或至少應確定傷者已能獲得必要救助,始能離開現場,並負有留置現場協助警方處理善後之責任(如確定肇事人身分、肇事責任、現場跡證,有無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協助製作筆錄等情),始與上開法條立法意旨無違(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7號判決參照)。
二、倘係認罪,肇事逃逸案件可能量刑之分析:
(一)可能量刑:
判決摘要:「孫○中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判決摘要:「高○宇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判決摘要:「蕭○犯肇事逃逸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判決摘要:「蘇○偉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據上參考判決,這類案件有機會爭取緩刑。
(三)可以爭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判決摘要:「衡諸本件車禍責任,被告未為適當之救護而逕自駕車離開,固有不該,然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洪○○達成和解並已實際依約履行完畢,告訴人就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亦已撤回告訴,併參酌告訴人之傷勢為左大腿擦傷,認被告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相較於其他肇事逃逸之行為人,肇事致人受傷嚴重、犯後否認犯行、拒絕賠償被害人等,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實屬較輕,倘就被告肇事逃逸犯行論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年,則被告必須入監服刑,中斷社會活動之參與,是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以啟自新。」
(四)車禍致人死傷逃逸部分另有行政裁罰:
判決摘要:「發生交通事故,致范君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肩、右膝、左膝、右手肘、右下腹壁多處挫傷之傷害,原告因「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舉發,原告於105年7月15日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舉發機關於105年7月25日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534708200號函復違規屬實,被告依法裁罰新台幣(下同)6,000元整,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三、無罪方向:
(一)兩車並未碰撞。
(二)不知車禍發生:
判決摘要:「再佐以本院勘驗事故發生時後方營業用小客車提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被告公車於告訴人機車摔車倒地後,其車速確無明顯煞停或減速之情形,此有該監視錄影光碟及本院105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所為之勘驗筆錄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頁),是被告辯稱:伊根本不知道後方發生摔車事故等語,並非全然無稽。」
(三)參考判決摘要:「惟按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僅撞到車,無人死傷而逃逸,只有行政上處罰(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並無刑法罪責:
(一)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判決摘要:「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依據現場處理資料,製單舉發。…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一、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整,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05年3月24日前繳納,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一)罰鍰依法強制執行,自105年3月25日起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限於105年4月8日前繳送。(二)105年4月8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5年4月9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三)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05年4月9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處分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叁、案由為肇事逃逸案件,刑事部分若要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行政部分若要爭取免罰,建議找律師仔細洽談案發細節,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這樣才能增加勝算。
參考判決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3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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