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本可協議,協議完後記得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孩子監護權有爭議的時候才有訴訟的必要。

三、另孩子改姓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定改姓。

四、以下這則裁定摘要供你參考:

「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姓
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
,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
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
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
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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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