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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賭博不成立賭博罪參考無罪判決網路賭博不成立賭博罪參考無罪判決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26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 官方LINE:@tur1820j
一、賭博案件目前法務部已經推動修法,修法前網路賭博是有機會爭議不起訴處分的。
二、刑事偵查中如果是認罪的話可能是緩起訴或是起訴;但這類案件目前既有爭取不起訴處分的機會,會建議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所最新網路賭博參考無罪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VV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27
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O○○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O○○自民國106 年3 月⋯⋯所申
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1 )作為本案賭博網站管理人員轉帳匯款其所贏得賭
金之用而成為會員後,旋即接續登錄本案賭博網站,並以該
賭博網站所列之「美國職業籃球NBA 」、「今彩539 」為項
目,與其經營者對賭,賭博方式係O○○先行透過本案帳戶⋯⋯
⋯⋯
狀有別,該判決自非當然得予以援引在本案適用。
四、綜上,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僅足認被告曾有上網連結至本案
賭博網站進行下注之行為,惟該行為與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之賭博罪所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構
成要件不符,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
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26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 官方LINE:@tur1820j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110號知名日本人手搖阿里山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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