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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成功案例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著 聯絡專線0928967948
一、 民事案件如果希望打完官司後有機會可以拿到錢,在起訴之前會建議先做假扣押把對方財產扣起來。
二、 據承辦強制執行多年人員表示,台灣人喜歡脫產,而且喜歡教別人脫產。如果是以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比較容易扣得到財產;如果是以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當執行名義,那麼扣不到財產的可能性很高。
三、 以前有一個死亡車禍,一審打贏了、二審打贏了、三審打贏了,但是債務人一毛錢都沒有,債權人一毛錢都拿不到。為了避免這種悲劇發生,在債權金額較大的案件,律師強烈建議一定要先辦假扣押再提民事訴訟(但需注意侵權行為二年時效)。
四、 假扣押很麻煩,但在民事求償上是值得一試的。
五、 假扣押擔保金部分,有一些案例類型假扣押擔保金比較便宜,像是(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假扣押擔保金是十分之一。(二)車禍案件的假扣押擔保金是十分之一。
六、 另,如果無資力提供假扣押擔保金而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要件,可以以法扶的保證書代擔保金。這個部分可以先聲請法扶指派律師協助。
七、如果不符合法扶資格但擔保金沒有辦法出那麼多,可以在假扣押程序為一部請求。一部請求的標的金額比較少擔保金就會比較少。
八、假扣押分四個程序,聲請假扣押裁定、查財產、提存、具狀聲請假扣押執行。這四個階段裡面最複雜的是聲請假扣押裁定及聲請假扣押執行,如果真的無資力委任律師,可以考慮這兩個階段委任律師代撰書狀。
九、在聲請假扣押裁定的階段如果遇到失敗的情況不要馬上放棄。我曾承辦一個案件第一次假扣押沒有過;第二次假扣押沒有過;第三次假扣押就過了。對方雖然積欠一千多萬欠了十三年沒有還,因為假扣押扣住關鍵財產,雙方因此達成和解,因和解時有設抵押,之後債務人陸續還款。可以說假扣押在那個案例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十、每個案件可以搜集到的假扣押證據不同,遇有民事請求案件,建議約來事務所先與律師諮詢,之後據討論結果而為搜證,證據齊全後再為處理,這樣勝算比較高。
十一、關於假扣押我摘要一些實務判決見解供有需要的債權人參考: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例意旨參照),或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參考勝訴裁判:
1、「審酌相對人提領之系爭存款高達814萬7000元,惟相對人於106年所得僅30萬餘元,名下二家公司投資額亦僅有200餘萬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稽(置於原法院卷證物袋),顯見相對人提領之系爭存款流向不明,且以相對人現存上開財產,與抗告人主張債權金額相比,明顯懸殊,不能清償滿足抗告人債權,抗告人日後恐甚難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抗 字第 1148 號
2、「業據提出【賴○麟及郭○貞與抗告人之兄賴○麒之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59至63頁),堪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有斷然拒絕返還債權之意乙節,非全然無稽」。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抗 字第 1148 號
3、債務人所經營獨資商號負責人換人,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15號。
4、債務人拒絕賠償,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15號。
5、債務人現有財產與債權人請求相差懸殊,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15號。
6、調解不成立(拒絕履行債務)而債務人財產正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抗 字第 1563 號。
7、債務人年逾77歲,其所居住不動產為其妻子所有,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 抗 字第 458 號。
8、據承辦成功經驗:債權人至債務人家中討債債務人門口貼了長期欠繳管理費之催繳單。
9、據承辦成功經驗:債務人經營民宿而正在網路上刊登出售民宿的訊息。
10、據承辦成功經驗:債務人否認債務存在,有證人出具之證明書為憑。
11、已有本案繫屬而本案卷內資料可以判斷出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人債權相差懸殊,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抗 字第 1016 號。
12、調解不成立,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12號。
13、依刑事判決債務人拒絕賠償,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 抗 字第 1094 號。
14、債務人表示其無財產且無過失還有負債,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 抗 字第 1094 號。
15、債務人至戶政辦印鑑證明、至地政辦登記,有脫產之虞,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 抗 字第 295 號。
16、債務人薪資不高且無賠償意願,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度 抗 字第 295 號。
17、債務人年僅14歲,債務人母親非台灣人僅有薪水收入容易處分,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79號。
18、債務人調解時無故缺席,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79號。
19、債務人於刑案聲請返還扣押款項(拒絕賠償且有處分財產之虞),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28號。
20、調解不成立,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331號;參考勝訴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7 年度 抗 字第 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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