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楊俊鑫律師是身經百戰且善良的好律師,非常重視辦案品質,讓我們一起陪伴您度過官司纏身的焦虑,共同努力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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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檢署偵查0928967948

 

*強制性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VV號緩刑判決書。

*強制性交、傷害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VV3號不起訴處分書。

*強制性交罪,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VV7號不起訴處分書。

..........點我參考妨害性自主罪勝訴之成功案例

壹、【及早充份準備】:被告妨害性自主罪後,要及早找專辦律師討論,及早準備,你懂得越多擔心得越少,我希望我的專業能增加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的了解,減少不必要的擔心。無論是認罪或不認罪最後都可以不用入監服刑,繼續過正常生活,不要影響到家庭還有工作。

貳、【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涉訟案件處理方式】: 

一、【被告供述部分】:不論在警局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被告之供述均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以此部分被告於警局做筆錄前即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

(一)【警詢筆錄前要先做沙盤推演】:本所妨害性自主案件勝訴案件非常多,可以參考的題庫豐富,妨害性自主的各種類型均有參考例稿可擬定問題供事前完整的沙盤推演,這個部分是本所的優勢。此類案件因性質使然,特重供述(房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只有男方女方知道)。身為被告,至少需面對警方詢問、檢察官訊問,就偵查中會被問到的問題,可以事先沙盤推演要儘可能先沙盤推演,要儘量的減少沒有準備到的問題,這樣開庭前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擔心)。

(二)【要維持供述一致】:

【供述一致】=警詢筆錄=性平會筆錄(如果有的話)=地檢署筆錄==>增加不起訴率。

為維持供述一致,警詢筆錄要找能逐字寫下警詢筆錄內容的律師。【我應該是全台灣唯一一個會速記的律師】(我自己研發的速記方法),我會把警詢筆錄及地檢署筆錄完整的寫逐字筆記。

二、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故偵查中不能閱卷(偵查中可以閱卷的例外是遭聲押的情況是可以閱卷的,但本所當事人極少遭聲押)。

三、羈押的預防:(一)羈押的原因:串證之虞、滅證之虞、逃匿之虞、反覆實施相同行為之虞、五年以上重罪羈押。(二)妨害性自主案件如果是221(強制性交)、224(強制猥褻)、224之1(加重強制猥褻)、227(未滿14歲合意性交、未滿14歲合意猥褻、未滿16歲合意性交、未滿16歲合意猥褻)、225(乘機性交、乘機猥褻),這些如果被起訴在一審認罪和解都有機會爭取到緩刑,如果爭取到緩刑就不用入監。但如果去串證被抓、滅證被抓就可能被聲押先關到看守所,反而得不償失。

四、搜索的可能性:

(一)如果妨害性自主跟下藥有關(222條加重強制性交7年以上),或是強制性交又偷拍過程(222條加重強制性交),這個就有搜索的可能性。

(二)搜索的時候律師並無在場權,但搜索完後就可以委任律師在場,你可以等律師四個小時,律師到場前警察可能會跟你聊天然後先錄音,建議保持緘默等律師來(因為搜索扣押律師沒有在場權,曾有警察以「坦承犯罪可以交保」來誘導被告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律師沒有到之前保持緘默才是上策)。

(三)搜索扣押通常就會伴隨著拘票(上手拷),如果有搜到東西還可能聲押(7年以上符合重罪羈押的要件)。

(四)這類案件既然是7年以上,建議盡早找律師沙盤推演,因為搜索、扣押、拘提到案之後留給被告的準備時間並不夠。

叁、【關於測謊】:

(一)公家測謊曾有冤案,例如江國慶案。如為無辜之人建議不要接受公家測謊。

(一之一)最高法院認被告得拒絕測謊,這個部分倘無意願測謊得拒絕之。

(二)倘認為測謊得證明自己的清白,可考慮先進行民間測謊,這個部分有測謊費用的問題,測謊要先預約。

     測謊流程:測前晤談約一個半小時、實際施測約半小時,測謊晤談約一個半小時,全程約四小時。

(三)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測謊:有的人身體有疾病,就不適合測謊,所以要先確認自己身體狀況是否有不能接受測謊的情況[例如]有心臟病或是吃了會影響心跳的藥,關於那些疾病不能測謊,可與測謊人員事先聯絡確認]。

肆、【刑事妨害性自主無罪答辯及辯護之方向之討論】:

(一)【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關於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部分,被告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有跟對方為性行為,除搜集對方說詞的證據[套話錄音]、對方對外說詞[例如FB或是與好友的LINE等]外,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或聲請檢察官或法官送測謊[此部分需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才會送測]。

(二)(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案件對方意識清楚沒有喝醉的答辯:乘機性交主要類型,有乘對方喝醉、乘對方心智缺陷、乘對方熟睡。乘對方喝醉的案例類型,關於「喝醉」一般人的判斷有可能跟法律上的判斷不同,法律上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二個,一個是對方是否能自行走路不需要人攙扶,一個是對方是否能講話。被告這邊的搜證目標就是對方可以自己走路還能講話。

(三)【不知對方年紀的答辯】:被告是否知悉對方年紀,這個部分檢警的搜證來源主要有四個,一個是告訴人之證詞,第二個是第三人之證詞,第三個是被告的供述,第四個是FB等資料。倘若為網路交友進而為性行為,很可能會留有FB或是LINE的對話,對話裡面如果有談到這個女生是國中生,那麼就可以被認定被告知道女方年紀。或是曾有第三人跟被告說過告訴人的年紀這也是不利被告。最常見的是被告自己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說詞,尤其是在警局就已經說出不利自己之說詞,在此部分收到警方傳票就建議跟律師討論了,被告並無義務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所以跟年齡有關的詢問問題可以先與律師討論一下再做決定。例如:警方詢問被告知不知道對方是國中生的時候,就是與年齡相關了,實務上問年齡問題的時候常常繞著問而不直接問,這個部分可以特別注意。

(四)關於【不知對方年齡的答辯】要特別討論「不確定故意」這個概念。

(五)【並未違反意願】之答辯:這部分,一般會看是否有傷,是否有求救或報警,事後反應是否正常(事後若與被告互動和平即不符常情), 告訴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其他證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等。

(六)【參考勝訴前例】:本所有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有多件不起訴處分,會以勝訴的經驗做為參考撰寫刑事答辯狀。

(七)其他之搜證:此部分可以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同樣是無辜的人,不同的法官來寫無罪判決看到的面向及角度會有所不同,藉著多閱讀無罪判決,就相當於打仗的時候閱讀兵書一樣,可以做為搜集有利證據的參考,可以增加勝訴之機會。

(八)【緩起訴與緩刑的可能性】: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是3年以上、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是3年以上、刑法第227條第1項(未滿14歲合意性交)這幾條不會符合緩起訴的要件(緩起訴不能是三年以上),但如果到一審認罪和解有機會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再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如果爭取到緩刑就不用入監。

伍、妨害性自主參考無罪判決相關文章

一、【【分析160件無罪判決】】無罪判決分析文章【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無罪判決】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70969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案件妨害性自主無罪判決分析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一)無罪判決評析文章【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無罪判決評析】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70173

二、無罪判決分析文章【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無罪判決】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71237-%E5%88%91%E6%B3%95222%E6%A2%9D%E5%BC%B7%E5%88%B6%E6%80%A7%E4%BA%A4%E6%A1%88%E4%BB%B6%E5%A6%A8%E5%AE%B3%E6%80%A7%E8%87%AA%E4%B8%BB%E7%84%A1%E7%BD%AA%E5%88%A4

(一)無罪判決評析文章【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無罪判決評析】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69393

三、無罪判決分析文章【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71289-%E5%88%91%E6%B3%95224%E6%A2%9D%E5%BC%B7%E5%88%B6%E7%8C%A5%E8%A4%BB%E6%A1%88%E4%BB%B6%E5%A6%A8%E5%AE%B3%E6%80%A7%E8%87%AA%E4%B8%BB%E7%84%A1%E7%BD%AA%E5%88%A4

四、查找類似甚至是一樣的判決是我的強項,有案件跟律師討論如何增加你的勝算。

捌、妨害性自主罪-刑法第十六章

玖、每個案子有其特殊性,不同的案件的攻防方法都可能不同,搜證的方向也未必相同,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若遭判決有罪量刑頗重,仍宜持相關證據與律師討論為宜。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2024年法院地檢署辦公時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有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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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 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 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罪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人得之者,亦同。 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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