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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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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市話: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加line通話參考勝訴案例) 地檢署偵查0928967948

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一、適用對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施用毒品之人。

二、時間限制:要在地檢署檢察官尚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前。

三、處理方式:委任律師代撰書狀,具狀向檢察官聲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四、在地檢署就要傾盡全力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因為法院原則上會尊重檢察官的決定:

  •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3982 號刑事判決「至於所謂美沙東戒癮治療計畫,係法務部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刑事政策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鑑於對於若干施用毒品者若僅施以徒刑不足以斷絕毒癮之規範本旨,令檢察機關與行政院衛生褔利部合作,由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改以緩起訴處分方式轉介毒品施用者前往醫療院所治療。惟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仍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法院所得審酌。」
(二)參考判決:「惟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法院所得審酌」。

五、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戒癮治療評估,建議具狀表示意見:參考裁定摘要「則被告係因患有甲狀腺惡性腫瘤在醫院治療,始未參與前揭戒癮治療評估,可見被告尚非無故不遵期參與前開戒癮治療評估」。

六、限制:如係五年內曾施用毒品而遭勒戒,則無法聲請戒癮治療。

七、要珍惜緩起訴處分(再次施用毒品可能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情況)

(一)參考判決摘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5 年後】施用第二級毒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採尿送驗,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2條第4 款), 其本案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則應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問題(二)討論意見參照)。

(二)其他可能被撤銷緩起訴之情況,可參考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12條(未配合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對單位人為強暴、脅迫、恐嚇、尿液驗出毒品)及第13條。

(三)緩起訴被撤銷後可能量刑:參考判決主文摘要:「江○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每個案件的情況不盡相同,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應對方式,建議遇有法律問題時,先向律師諮詢較為妥當。
*歡迎您來電預約與楊俊鑫律師詳談撰狀,律師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

詳談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楊俊鑫律師辦公室(台北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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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專辦刑事案件、刑事偵查辯護、警局筆錄製作陪同、律見、閱卷、律師函、民刑案件諮詢、民刑案件書狀代寫、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狀、強制執行狀、聲請假扣押狀、聲請緩刑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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