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詐欺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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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提款卡被騙而被告幫助詐欺之案件很多,茲整理一些無罪判決供搜證參考。
1、 以臉書訊息為證據判決無罪者,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71號判決。
2、學歷低經驗不足為無罪之論據者,無罪判決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143號。
3、事後有打165詢問,以165資料為無罪論據者,參考無罪判決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
4、以沒有獲任何利益為論據之無罪勝訴參考判決:新北地院99簡上字第476號判決。
5、以被告有固定工作為無罪判決之論據者,參士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22號無罪判決。
6、函詢104人力銀行證明有在找工作以回函為無罪論據之無罪判決者。參104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
7、以被告無前科為論據之無罪判決:苗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
8、有其他人也是因為兼差被騙提款卡,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6號。
9、警方監聽內容有利於被告,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59號。
10、被告智能較低,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2號。
11、以真的詐騙集團繼續傳簡訊騙被告乙節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易 字第 494 號。
12、被告並未交付全部帳戶,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易緝 字第 6 號。
13、被告發現有異馬上掛失,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易 字第 212 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號。
14、被告一直都有正職,且家境並無問題,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上 字第 190 號。
15、其他被騙帳戶者之證詞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 易 字第 576 號。
16、打來騙被告的電話被多次向警方通報係用於詐欺,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686 號。
17、被告應徵工作遭騙交付提款卡時之超商錄影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69號。
二、幫助詐欺案件類型極多,遇到警方通知或地檢署傳票,仍建議約來事務所諮詢,再決定答辯方向及搜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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