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測-原處分撤銷之行政訴訟判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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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訴訟法
一、攔查需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例如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3年度交字第416號。
(一)無合理懷疑之前提下即強令原告配合接受酒測案,參考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93號判決。
(二)無差別攔停稽查案,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43 號 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886號判決。
二、警方需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參考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218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2 年度交字第40號、102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判決。
三、警方應全程錄音錄影,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9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51號。
四、「 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逾3個月不得舉發」規定之適用。原告主張事發後已經過2年半才要開罰單,認為不合理等情,尚非無稽。參考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04號判決。
五、原告有正當理由要求以血液檢驗案(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942號判決)。
六、未停車而駕駛人不是原告案,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7號判決。
七、原告僅發動未移動機車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84號判決。
八、檳榔含酒撤銷原處分案:吃檳榔未隔十五分鐘以上等候檢測時間或漱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783 號 判決
九、零點一五情節輕微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66號判決。
十一、未完全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就未告知部分撤銷原處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95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字第 750 號 判決。
十二、未全程連續錄影案、警局內之錄影沒拍清楚,中斷錄影、被遮蔽、錄影未對準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61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161 號 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4號判決。
十三、直接駛離案與拒測不同,逆向逃跑)並非「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 試之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字第 651 號 判決。
十四、應講吊銷講成吊扣而未正確告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49號判決。
十五、第一次測過,再測第二次不符合法正當程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673號判決。
十六、重大創傷導致血液酒精濃度誤判,身體嚴重受傷會導致酒測偽陽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664 號 判決。
十七、尿急先去上廁所並非拒絕酒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交 字第 279 號。
十八、簽名欄空白,未合法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交 字第 242 號。
十九、追到家中酒測拒測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交 字第 493 號
二十、車禍後才喝酒並非酒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交 字第 115 號。
二十一、車禍後進便利商店喝二瓶酒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交 字第 220 號。
二十二、不同案件有不同策略,遇案件仍建議先約至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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