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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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侵訴 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分析如后: 

一、 A女供述不一致(有無鎖門、有無拒絕、有無穿上自己的褲子、被告何時脫掉自己及甲○之內褲、順序先後為何、被告親吻甲○身體部位為何、甲○抗拒被告次數、被告有無射精,全部歷時期間長短等各節,供述不一)。

非被告所能控制,除非另外找他人搜證(被告親自搜證較為危險)

二、 據A女所述,採「被告強行抱起」之姿勢,被告要強制會有困難。

三、 A女宣稱感冒無法出聲求救云云,惟:

(一) 二名證人證稱A女那天沒感冒。

(二) 勘驗錄音確認A女那天並無無法出聲情事。

四、 據A女說詞,其事後並未向同住家人求救,反而是睡到隔天再處理,背於常情。

五、 據A女說詞,事後與被告大庭廣眾之下協調談判,不合理。

分析:此案類件最忌與告訴人協調談判,容易被誤會有做錯事而要和解,和解、調解、認錯等行為均可能增加起訴率。

六、 A女有誣陷可能動機:

依證人說詞及A女簡訊,足證A女對於被告將做愛乙節告知A女男友導致他們分手此事懷恨在心。

七、 A女男友證詞部分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被告為A女男友之朋友)

八、 證人證詞不足補強A女供述:

證人…聽聞甲○告知其又再度遇到同樣事情之事實,甲○並未向證人己○○述及被告於何時、何地,以如何方式違反其意願對其性交。

九、 A女情緒反應部分:「依證人己○○、乙○○所述,難認甲○於本件案發有何呈現負面情緒身心狀態,亦與一般受性侵害者於陳述身體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呈現    抗拒、低落等反應有異。」

搜集A女公開的照片或訊息(例如IG、FB),證明其並無創傷後壓力症侯群;亦可搜集A女試圖接近被告之證據;如果A女有傳其他訊息要留著跟律師討論。

十、 被告道歉簡訊是針對其他事情而發:

分析:此類案件不建議發道歉簡訊,會增加起訴率。

十一、整體分析:本案例被告似未提出有利自己的證據,判決中無罪因素多為詰問證人而來。若被告能在偵查中就傾盡全力搜集有利證據,即有可能在偵查中即獲得不起訴處分。

十二、因本案被告並無積極搜證行為,此案二審翻案後變有罪判決,誠屬遺憾。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有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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