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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乘機性交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一) 

楊俊鑫律師(13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經歷)

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 line ID: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乘機性交罪

一、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 253 號 判決

(一)A女為輕度智能障礙者,然A女並非不知性事之人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 41 號判決

(一)堪認A女雖有辨別事理 能力及認知功能較常人為低之情形,惟仍可正確理解性行為之意義。

(二)依A女前開證述,可知其知道若不想要與人發生性行為可以拒絕,且曾對被告於口頭上稱「不要」,堪認其對於是否與人發生性行為一事,尚有能力表達拒絕之意,並無完全「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

(三)A女對於其個人私密之性生活知所隱瞞,其仍有相當之智識程度。

(四)綜觀A女之證述情節及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堪認A女縱內心原不想與被告為性行為,但非無可能因意識與被告性行為後,可自被告處取得金錢利益,而在此矛盾之社會情境中,其立即回應之能力有所減損,因而出現不予抗拒之表現,是A女對於未經其同意之性行為之拒絕能力,雖有顯著降低之現象,然其身心障礙、心智缺陷程度未達對外界事務顯然欠缺理解或辨識能力,以致無能為力或根本不知去抗拒被告之性行為之程度。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2號

(一)鑑定…甲女雖為中度智能障礙者,然經啟智教育,對於其自我保護及性自主決定能力,並非完全欠缺。

(二)多達數十封之書信、便條則一再出現「我想你」、「我愛

    你」、「開心關心」、「我喜歡你」、「永永遠遠愛你」、

    「想念你」、「在一起永遠」、「最愛你」等淺顯之語句。

(三)a女證詞

(四)本案係因甲女對被告有愛慕之情,自始對於被告用手摸甲女之臀部、進而以手指摸甲女下體,將手指插入甲女陰道等行為,未為任何拒絕之表示。

四、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侵上更(二)字第 7 號 判決

(一)甲○雖為中度智障之人,記憶與陳述能力可能略有缺陷,但觀之甲○歷次筆錄、及其於本院訊問、勘驗時之對話、行為舉止,甲○的閱讀、聽取、說話、反應之能力,絕非刻板印象中之反應遲緩、不甚理解外界事務之人。

(二)甲於歷次庭訊中已數度表達瞭解性交的定義,甲於原審亦證稱在啟智學校求學階段,老師在性教育的課程中也教授可以觸摸異性身體,若遭人違反意願觸摸身體時,應推開、大叫、求救,並告知家長或師長(侵訴204正反)。

(三)甲於另案曾拒絕性交,有另案卷證資料為證。

(四)甲、乙○雖均為中度智能障礙者,縱或拒絕與他人性交之認知較常人為弱,但依其身心之客觀狀態判斷,案發當日,甲○並未處於「無法或難以擷取性意願」之狀態。

五、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1 號 判決

(一)a女警詢證詞。

(二)復參酌告訴人經施以臨床心理衡鑑,其結論亦認…可知告訴人

      尚具保護自身能力,則其當可自行決定是否同意被告對其

      為性交。

六、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 1034 號 判決

(一)本件A 女於正常情況下,了解性行為、性交之意義,並有對

    於性自主決定權之意思能力。

(二)A 女亦於原審、本院分別證稱:「我知道如果有人摸我的身體,我不想要,我可以跟他說不要;如果那個人不聽我的話,還是要摸我的身體,或對我做我不想的事情或做愛,我感覺那個人是變態,就只會做愛」(見原審卷(二)35頁)、「我高中畢業,學校功課還好。一般男女生交往、親密性關係這方面,我在學校上兩性教育時有學過」(見本院卷(一)113 頁背面)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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