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案無罪判決評析(十三) 刑法221條公家測謊沒過但有錄音案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一、判決主文:BQ000-A110074Z無罪。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Q000-A110074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與告訴人BQ000-A11007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為夫妻,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依法不得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舉止,竟仍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3日2時許,明知告訴人甫進行婦科手術,經醫師診斷於特定期間內不宜從事性交活動,竟基於強制性交及傷害之犯意,不顧告訴人之出聲抗拒,先用牙齒咬傷告訴人之身體,並強行抓住告訴人之頭部,違反其意願以陰莖插入告訴人之口腔;又以雙手、雙腳暴力壓制告訴人之四肢,違反其意願以陰莖插入告訴人之陰道,以此方式遂行強制性交行為得逞,並使告訴人陰道受傷出血及受有左、右肩挫傷、右腰瘀傷、上背中央位置挫傷、左手瘀傷之傷害。
三、無罪理由摘要:
(一)告訴人供述前後不一致, 且與一般人通常距案發時間越久,記憶逐漸淡忘,而能具體清楚證述案發過程情節隨時間遞減之情相悖。
(二)驗傷結果與告訴人指訴內容不同。
(三)告訴人就行為方式,順序供述不一致。
(四)告訴人性行為後留在現場,似與常人急於離開危險情境之反應,且急於報案以保全相關事證之情相悖。
(五)依錄音,告訴人於本案案發後,尚有主動向被告示愛求歡之言詞,衡情,一般遭受性侵之被害人多不欲再面對接觸加害人,避之惟恐不及,遑論再次為性行為?
(六)本件卷內其餘證據資料均無從作為佐證告訴人指述真實之補強證據。
(七)心理衡鑑部分,告訴人早有憂鬱症,心理衡鑑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八)被告雖未通過測謊但無法排除其他可能因素未通過測謊。
(九)驗傷單無法證明傷勢原因。
四、律師專業以辯護立場評析:
(一)公家測謊曾有冤案,例如江國慶案,建議不要接受公家測謊。
(二)有高血壓,心臟病, 精神疾病,身體會痛會麻,對案件感到憤怒均不適合測謊。我這邊有一些文獻是跟測謊瑕疵有關,可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三)民間測謊可試試看,偵查中有的檢察官會採民間測謊。本所勝訴案例:女上男下性交通過民間測謊不起訴案。
(四)心理衡鑑部分建議搜集告訴人情緒反應的相關證據以備彈劾使用。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