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案件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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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就年齡部分之答辯搜集無罪判決並分析其中無罪因素,就此合先敘明。參考勝訴判決如后:
一、女方宣稱其滿十八歲: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
二、依a女證詞,僅止於洗臉、按摩,無媒介性交易: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上訴 字第 3328
三、被告有向a女催繳身分證: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
四、證人未親自見聞相關事實: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上訴 字第 3328 。
五、女外形成熟:
參考勝訴判決摘要:「外形高佻長髮飄逸,外觀已遠超出其實際年齡」,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
六、被告雖有其他前科,但時地均不相同,不能執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上訴 字第 3328 。
七、其他證人亦認為a女滿18歲: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
八、頻率與次數極少,無法排除小姐私下交易之可能性: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28號。
九、被告並無以未滿18歲女子攬客之營利模式: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
十、a女指訴前後不一致: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
十一、無補強證據:
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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