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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無罪判決評析(刑法第225條)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一、事實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代號AE000-A111029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 )係校外社團友人。被告、丙 及另名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Z」之成年男子(下稱AZ),於民國109年9月27日晚間,至新北市淡水區某店一同聚會飲酒,丙 因不勝酒力,而由被告及AZ攙扶離開該店;被告見丙 因酒醉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際,竟基於對丙 乘機性交之犯意,於翌(28)日0時許,在AZ離去後,與丙 共乘計程車,將丙 帶往新北市○○區○○路000○0號米蘭莊汽車旅館房內,褪去A女衣物,並接續以手指、性器插入丙 陰道內,及以性器置入丙 口腔內之方式,對丙 乘機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云云。」。

二、判決無罪因素摘要:

(一)告訴人指訴並不一致。

(二)告訴人並未驗傷。

(三)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被告辯解雖屬可疑,但告訴人指訴有疑點,且乏補強證據。

(五)被告事後道歉語意不明。

(六)心理治療無法排除其他原因所致。

三、評析:

(一)以被害人立場,建議如后:

1.      如懷疑遭到性侵當立即報警驗傷。

2.      累積性證據雖不具補強證據適格,但依最高法院見解證人親見被害人情緒反應部分則屬證人親自見聞而得做為補強證據。

3.      事後如被告有道歉儘可能搜證上要讓被告無事後解釋空間。

4.      被害人法律上為證人立場,作證只能說實話。但仍可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搜證,如果無法接受男律師協助則可委任女律師。

5.      如無資料委任律師,可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找律師幫你。

(二)以被告立場,建議如后:

1、            儘可能不要跟女生出門喝酒。

2、            喝酒後不要跟女生一起去汽車旅館,如果有女生喝醉,馬上報警協助處理較為允妥。

3、            有收到警局通知書要做筆錄建議就先約時間諮詢。

4、            沒做的事不要隨便道歉,可能會導致誤會而增加起訴率。

5、            乘機性交的標準:告訴人有沒有喝醉,具體標準:告訴人酒後能不能自行走路不需人攙扶、能不能講話。被告如果答辯合意性交且女生並沒有喝醉建議可以往這二個方向搜證

6、            A女提情緒反應的補強證據,我有寫一篇【妨害性自主案件A女哭泣而判無罪的判決研究】,這個文章是分析了近二百件的判決所得,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7、            這類案件監視器非常重要,如收到警局通知書,建議儘早委請律師任偵查辯護人代撰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狀以免監視器滅失。

8、            本所參考文章(含妨害性自主勝訴一覽表)網站: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四、不同案件有不同處理方法,遇刑事案件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為宜。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42件以上、其中刑事辯護獲緩刑75件、刑事辯護獲不起訴223件、其中妨害性自主勝訴126以上)預約諮詢專線: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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