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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偵查之 無辜的人在偵查中為什麼需要找律師                       

一、維持供述一致性:

因為無辜的人時間一久也可能講錯話,所以維持供述一致性對無辜的人來說也是很重要的。因為,被告警詢供述、檢察官偵查時被告供述、刑事一審供述、刑事二審供述等,只要有一次講錯話被誤會了都可以當做不利被告的證據,所以即使是無罪之人,也要儘可能維持供述前後一貫。另,雖然最高法院有見解「並無案重初供之必然」,但實務上非常重視初供(被告第一次的供述),如果被告在警詢時講壞了,後續就算是講實話翻供也已經處於不利的基礎了,所以如果因刑案涉訟的話,可以越早請律師協助越有利。

二、事前準備與諮詢:去警詢前,就找個律師在律師事務所討論一下,讓律師幫你模擬各式各樣可能會被問到的問題,準備得越充足,風險越小。

三、證據的搜集與分析:

(一) 有利證據之保全:例如:錄影資料有保存時間的問題,未委任律師之當事人若遭警方逮捕到案,很少有人會知道有保存錄影資料之問題,若在第一時間有委任律師,可以跟律師討論如何保全錄影資料,在某些案例類型只能靠錄影來證明一個人的清白,如果未在最短的時間內保全證據實在可惜。

(二)在開庭之前,如果已經知道被告的事實而有搜證的空間,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搜證。最極端的情況,當事人在律師的指導下搜集到的證據非常強大,如果對方直接認輸(不戰而屈人之兵),就可以不用打官司了。

(三) 在開庭之前,如果還有搜證空間,可以跟律師討論怎麼搜證,開庭的時候如果有利證據可以一次到位,那麼開庭會非常的順利。

(四) 在最艱難的情況,如果什麼證據都沒有而被告確係無辜,律師會建議被告考慮安排民間測謊。

(五) 有利證據之搜集:

搜集證據要有方向,不然會像無頭蒼蠅一樣不僅浪費時間,搜集到的力量也沒有力道。律師基於豐富的經驗還有對於判決見解之熟悉,可以提供被告搜證方向。法諺有云,證據是訴訟之母,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打官司的時候子彈充足,官司自然會比較順利。

(六)證據之分析:

不是每個檢察官都會給被告看卷證資料,如果是給被告看卷證資料的檢察官,在時間很短的情況下被告也未必看得懂。而律師長期閱讀司法文書,加上長期承辦案件的訓練,對於書證或物證的敏銳度自然與被告不同。同樣的證據被告或許看不出那個地方有利被告,但辯護人就有機會可以看出其中有利被告的部分,甚至在開庭的時候將有利於被告的證據點出,扭轉檢察官不利被告之心證(例如,在車禍案件,對方雖然酒測單上酒測值未超過標準值,但有經驗的律師會知道要看酒測的時間,因為飲酒的人會有代謝的問題,如果是車禍後二個小時才酒測那麼就要依公式計算回溯兩個小時之前對方的酒測值為多少,如此即可證明對方飲酒駕車超過標準值)。

四、及早撰狀讓自己處於有利態勢:

例如,在車禍案件,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相當重要,實務上不論是刑事法官或是民事法官都相當重視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但很多人在鑑定的時候就沒有好好準備,導致鑑定結果不利於己方,一開始案件體質就不好了,後續要翻案就相形困難。由此,能在最開始的開始,在送鑑定之前就寫狀紙表示意見,讓整個開庭的風向往有利於自己的方向吹,當然會比較好。

五、律師筆記:

(一)警詢、檢察官偵查、一審、二審間隔時間都很久,而人的記憶力有限,時間久了,就算是講實話也會有一些不同。一個無辜的人,如果是供述前後不一,也可能會被誤解而被冤枉。如果有律師幫你現場做筆記,那麼下次開庭之前就可以拿著筆記複習之前講過什麼話,這樣可以減少講錯話的機會。據律師經驗,有的當事人一開完庭就什麼都忘了,有時候則是關鍵點忘掉,如果可以有個律師在裡面做筆記,就比較可以避免這樣的事發生,此部分對於維持供述前後一貫相當重要。

(二)關於證人隔離訊問情況下:

 有些檢察官在問證人的時候會讓被告及辯護律師在場;有些檢察官在問證人的時候不會讓被告在場但會讓辯護律師在場;但還是有少數檢察官在問證人的時候會要求被告及辯護人都出去。只要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辯護人可以對證人證詞做筆記,後續對被告無罪目標的達成會有幫助。

六、臨場應變:

(一) 辯護人(在刑案幫被告辯護的律師叫辯護人)長期處理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對於臨時發生的狀況比被告有經驗。是以,對於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提出來的證據及其說法,辯護人比較有機會發現突破點,有時候告訴人講的就不合理,但在開庭那麼短的時間裡面被告又很緊張,如果有一個比較不緊張而比較有經驗的律師協助,是比較有機會可以臨場應變做出有利被告之處理。

(二) 有時候就算是一張紙,辯護人馬上看完也能馬上看出有利被告的部分(例如:驗傷單的部分傷勢呈現有利被告的狀態,沒有經驗的被告未必看得出有利於己的部分)。

七、撰寫刑事辯護意旨狀及聲請調查證據狀:

(一) 將有利的證據整理成刑事辯護意旨狀,想辦法說服檢察官寫一個不起訴處分書。

(二) 有一些證據要檢察官才能調得到,在必要的時候聲請檢察官調查有利被告之證據,讓案件往有利被告的方向發展。

八、安心的作用:

這個其實相當重要,理由很簡單,一個人就算是無辜,在開庭的時候也是承受了很大的壓力,在這個鉅大的壓力下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如果有律師可以瞻前顧後,一個無辜的被告也不用因為一個案件心情就七上八下,比較有機會可以堅持自己無罪的方向。有時候,無辜的被告會受到各式各樣因素,就算是無辜也想要認罪,辯護人的工作除了要說服檢察官被告是無辜的以外,還要不斷說服被告堅持到底。

九、儘早脫離官司:對於一個有良心的辯護人,偵查中辯護最重要的目標當然是經過一連串無罪辯護的努力,讓一個無辜的人獲得不起訴處分並讓這個不起訴處分確定。如此,當事人便可即早脫離官司繼續他的日常生活。

十、除此之外,辯護人在不同的案件、當事人不同的需求之下,會跟當事人一起面對官司,一起擬定策略往勝訴的方向邁進。身為一個喜歡為無辜的人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我衷心的希望每一個無辜的被告都能獲得不起訴處分,回歸正常的日常生活。

十一、以上,希望這篇文章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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