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無罪判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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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觀上就被媒介容留者未滿18歲乙節需有故意:
參考判決摘要:「復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04年2月4
二、 可能搜證方向舉例:
(一) 小姐之供述是否前後一貫,若仍在偵查中,可以搜證要儘可能搜證;
參考判決摘要:「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未曾在大法櫃KTV酒店進
(二) 搜集小姐有利供述:
參考判決摘要:「依甲所為證詞,其在表演上空秀時,被告戊○○、
(三)法律上禁止教唆偽證,此為犯罪行為,
三、 若要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需有補強證據:
參考判決摘要:「本案僅甲於事後逾1年後,
四、 每個案件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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