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emule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含emule電驢電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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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5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性交易未成功,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
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 項、第1 項之圖利招募、媒介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刑法第231 條圖利媒介猥褻行為、同法第233 條第2 項圖利媒介未滿16歲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 條第2 項之人口販運等犯行:「有要求小姐不能讓客人摸」,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原訴 字第 20 號。
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以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影像罪)(emule案件即此類型)、刑法第235 條第1 項散布 猥褻影像罪:
一、(emule即點對點技術)(FOXY,點對點(Peer to Peer,簡稱P2P )技術)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易 字第 62 號
二、電腦中毒,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易 字第 3281 號
三、無證據證明內含兒童及少年之內容,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審易 字第 3424 號。
四、無法證明行為人為被告,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5號。
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
一、主觀上認為對方滿18歲以上: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15號。
二、A女強調滿18歲而被告相信,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審易 字第 3269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60號。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一、行動電話字跡非被告所書寫,並不成立幫助散布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209 號。
二、訊息內容不含引誘性交易,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364號。
三、已採取隔絕措施,參考無罪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易 字第 292 號;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上 字第 1308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1168 號;
四、信任網站有18禁,被告主觀上無故意: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簡上 字第 468 號
五、未查得IP,無法證明是被告刊登,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易 字第 292 號。
六、刊登對象均滿18歲,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468 號。
七、刊登對象不是針對少年或兒童,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664 號。
八、主觀上目的不是針對少年或兒童,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80號。
九、「按摩」不算,參考勝訴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301 號。
十、對象是成年人,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200 號。
十一、無法排除僅密談之可能性,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023 號。
伍、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見解,以上勝訴判決僅供參考,如有收到警方通知或是地檢署開庭通知,則建議約來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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