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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熟睡類型)妨害性自主無罪判決評析(二十二)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26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0902276589(點我直接諮詢)地檢署偵查;手機電話0928967948;line ID:0官方LINE:@tur1820j

一、判決主文:乙○○無罪。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8月及9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6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61號判決駁回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2年4月,於民國110年7月11日假釋出監,110年9月25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與告訴人代號AE000-A110424號(70年9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女子為網友關係,被告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110年10月2日凌晨4時許,向A女稱:伊看到A女被邪靈附身,應與伊一起至桃園觀音及苗栗之廟宇除靈等語,待A女依約乘坐被告駕駛之車輛後,再向A女稱:因精神不佳,要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七星旅館休息等語,雙方至上開旅館後,被告再趁A女服用抗憂鬱藥物,喪失意識情形,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性交得逞1次。A女隔日清醒後,發現其為裸體,始悉上情,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云云。

三、無罪理由摘要:

(一)DNA部分:被告否認乘A女睡著性交,而A女審理中證稱清醒後有配合被告性交。無法排除此鑑定結果係因A女清醒時之性行為所致。

(二)驗傷結果無明顯外傷,亦無A女所指之傷勢。

(三)A女指訴違反常情。

(四)A女不確定被告有無乘其睡著時性行為。

四、律師專業分析:

(一)A女及被告之供述均為「王的證據」,如果A女證詞有利被告,或是A女證詞不明確,都有可能為有幫被告之認定。

(二)被告部分維持供述一致非常重要。建議偵查中找筆記能力強的律師。

(三)我本身是筆記能力非常強的律師。在警局通常警方會同意律師打字。我打字一分鐘超過100個字,可以將被告警詢筆錄完整紀錄。另,我自行研發楊小鑫中文手寫速記,是少數會中文手寫速記的律師。如警方要求律師不能打字,那麼我也會用速記將警詢筆錄完整紀錄。

(四)妨害性自主案件如果有性別平等調查程序,也要注意供述需與警詢筆錄維持一致。因為檢察官可能會調性平程序的調查資料。

(五)如果是否認犯罪的情況,在交互詰問A女之前最好是先準備彈劾證據。卷內的搜證建議聲請勘驗A女警詢筆錄錄音、偵查筆錄錄音。

(六)卷外的搜證部分建議與律師討論方向。

(七)偵查中委任律師成本較低且勝率較高,建議在收到警局通知書或電話通知就先找律師諮詢。

(八)乘機性交是3年以上的罪,偵查中如果認罪因為不符合緩起訴要件一定會被起訴,一審如果認罪跟被害人和解調解有機會爭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並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成功就不用關)。

(九)不同案件事實及證據均不相同,遇案件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約427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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