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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案件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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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址: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 事實: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經一審判決裁准,經提出抗告後收到檢察官執行命令。處理方式:

(一) 具狀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二) 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停止執行。

二、 法律依據:

「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中適用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 參考裁定:

(一)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一○六年度毒聲字第六二六號裁定,於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理由:「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626 號裁定命聲請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此有上開裁定書、本院收狀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茲臺灣高等法院尚未裁定,為免聲請人承受不可回復之損害,本院認有停止執行裁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 其他參考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聲 字第 1802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聲 字第 4066 號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聲 字第 2293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聲 字第 2761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聲 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聲 字第 3230 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聲 字第 3230 號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聲 字第 2437 號刑事裁定。

五、 遇案件仍建議找律師協助。例如請律師代撰刑事停止執行聲請狀。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有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

詳談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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