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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1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無罪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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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市話: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加line通話參考勝訴案例) 地檢署偵查0928967948

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點我參考勝訴案例

一、被告供述部分:不論在警局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被告之供述均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以此部分被告於警局前即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

二、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故偵查中不能閱卷。

三、關於測謊:

(一)最高法院認被告得拒絕測謊,這個部分倘無意願測謊得拒絕之。

(二)倘認為測謊得證明自己的清白,可考慮先進行民間測謊,這個部分有測謊費用的問題,測謊公司在台中,要先預約。

(三)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測謊:有的人身體有疾病,就不適合測謊,所以要先確認自己身體狀況是否有不能接受測謊的情況[例如]有心臟病或是吃了會影響心跳的藥,關於那些疾病不能測謊,可與測謊人員事先聯絡確認]。

四、刑事妨害性自主罪答辯及辯護之方向之討論:

(一)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關於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部分,被告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有跟對方為性行為,除搜集對方說詞的證據[套話錄音]、對方對外說詞[例如FB或是與好友的LINE等]外,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或聲請檢察官或法官送測謊[此部分需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才會送測]。

(二)不知對方年紀的答辯:被告是否知悉對方年紀,這個部分檢警的搜證來源主要有四個,一個是告訴人之證詞,第二個是第三人之證詞,第三個是被告的供述,第四個是FB等資料。倘若為網路交友進而為性行為,很可能會留有FB或是LINE的對話,對話裡面如果有談到這個女生是國中生,那麼就可以被認定被告知道女方年紀。或是曾有第三人跟被告說過告訴人的年紀這也是不利被告。最常見的是被告自己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說詞,尤其是在警局就已經說出不利自己之說詞,在此部分收到警方傳票就建議跟律師討論了,被告並無義務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所以跟年齡有關的詢問問題可以先與律師討論一下再做決定。例如:警方詢問被告知不知道對方是國中生的時候,就是與年齡相關了,實務上問年齡問題的時候常常繞著問而不直接問,這個部分可以特別注意。

(三)並未強制之答辯:這部分,一般會看是否有傷,是否有求救或報警,事後反應是否正常(事後若與被告互動和平即不符常情), 告訴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其他證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等。

(四)其他之搜證:此部分可以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同樣是無辜的人,不同的法官來寫無罪判決看到的面向及角度會有所不同,藉著多閱讀無罪判決,就相當於打仗的時候閱讀兵書一樣,可以做為搜集有利證據的參考,可以增加勝訴之機會。

(五)妨害性自主罪做筆錄之準備:此類案件因性質使然,特重供述[房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只有男方女方知道]。身為被告,至少需面對警方詢問、檢察官訊問,就偵查中會被問到的問題,可以事先沙盤推演要儘可能先沙盤推演,要儘量的減少沒有準備到的問題,這樣開庭前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擔心,開庭時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嚇一跳然後投降。

五、每個案子有其特殊性,不同的案件的攻防方法都可能不同,搜證的方向也未必相同,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若遭判決有罪量刑頗重,仍宜持相關證據與律師討論為宜。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2024年法院地檢署辦公時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

本所部分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書:

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表妹提告強制性交無罪判決評析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一、判決主文:

AD000-A110048A無罪。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代號AD000-A110048A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告訴人即代號AD000-A110048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表兄妹,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告訴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晚間,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租屋處(地址詳卷),與被告共同觀賞世界盃足球賽後就寢,被告於翌日起床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顧告訴人明白表示請停止、不要等語,並以手對被告推拒,先以嘴親吻告訴人,再強行將手伸進告訴人衣褲內,撫摸告訴人胸部、下體,及以手指插入告訴人陰道內,以此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方式,對其強制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三、無罪因素分析:

[一]告訴人指訴需有補強證據。

[二] 證人對告訴人如何拒絕及最後如何停止不清楚,且證人證詞為累積性證據[又稱累積證據]。

[三] 告訴人雖提出對話,但對話中對於是否違反意願部分並無違反意願的具體內容。

[四]  被告雖曾道歉但道歉不具體。無法排除其他原因而為道歉。

[五]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無法證明發生原因為何。

[六] 情緒壓力來源多重。

[七]  求償及提告後才進行心理諮商。

[八] 案發後互動關係並無顯然不睦情況。

[九] 被告與告訴人間信件就違反意願的具體內容並未提及。

[十] 被告匯款予告訴人是出於其他原因。

四、律師專業評析:

[一]無辜的被告不要去道歉和解調解,也不要去賠償。這類案件道歉賠償或談和解調解都可能會增加被誤會而遭起訴的機率。

[二]如有發生性行為,性行為後互動良好的證據建議要留下來。如果是監視器一般只會保存三十日,建議委由律師寫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狀先保全監視器。

[三]一般人認為收到警詢通知書才要找律師諮詢,其實遇到特別情況,例如收到奇怪的簡訊就建議找律師諮詢了。這樣才能避免回訊息沒回好被誤會而進入司法程序。

 

參、歡迎來所參考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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