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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刑案勝365件,楊俊鑫律師是身經百戰且善良的好律師,非常重視辦案品質,讓我們陪伴您度過官司纏身的焦慮,共同爭取勝訴。(95年律師高考及格)

刑楊俊鑫律師聯絡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市話: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加line通話參考勝訴案例) 地檢署偵查0928967948

點我參考妨害性自主勝訴案例

壹、【如何安被告的心】:

一、很多當事人跟我說他遇到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沒辦法吃喝睡覺,問我怎麼辦。

二、關於這個問題,我會查我的勝訴案件給他看,我會查我的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給他看、法院的緩刑判決給他看,跟他說,你已經找到專辦妨害性自主罪的專家,法律的問題你交給我,我會協助你,你不用擔心。

三、那有的當事人還是會擔心,我會問他是什麼宗教,讓他去跟他的神禱告。

四、其實有很多當事人是因為問過神明才來找我的。

五、以前我在淡水捷運站遇到一個算命攤,是用撲克牌算命的,他讓我抽二支籤,都是抽到鬼牌。我問他這樣是不是完蛋了,他說不是,這個是負負得正,「我這輩子幫人家算命沒有遇過抽到二支鬼牌的,一支鬼牌不好,二支鬼牌是神佛都保佑,你是什麼工作怎麼會抽到這麼好的牌」,我是律師呀。「那你要好好做,老天爺都會保佑你」。有時候當事人很擔心我就講這個故事。那其實我是基督徒,我也相信主耶穌存在(祂有證明過讓我知道祂存在),那時候我聽到淡水捷運站說的這個我也是半信半疑。但事後證明,【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運非常好,很多案件都逢凶化吉勝訴了】。

六、後來我剛接刑案,有一個當事人要委任我,我看了卷宗說這個不會贏,共犯都認罪了怎麼贏,你找別人好了。後來他又來找我,他說「我擲過筊了,神明說只有委任你會贏」,我說律師那麼多你怎麼擲的?他說有人介紹他六個律師,他找來律師名冊一個一個擲只有我擲得出來,他說「楊律師,你一定要接,神明說找你就會贏」,我說怎麼可能。後來我接了,開庭交互詰問的時候的時候法官很兇,在極其不利的情況下法官要準備程序終結,我硬是問了證人一個問題,法官說「大律師你很會問,你剛剛一個問題推翻我四個問題,我再給你一次機會下次我傳告訴人出庭讓你交互詰問」。再下一次庭期交互詰問的時候我突然【如有神助】整個卷宗在心裡融會貫通,想到一個問題問到證人啞口無言。走出法庭的時候被告說「楊律師你好厲害,瞎子都知道我贏定了」。後來那個案件就【反敗為勝獲無罪判決】,到二審也是維持原來的無罪判決。

七、後來我接了一個【妨害性自主】的二審案件,在洽談的時候被告與妻子一同來事務所,他們對於要不要委任我猶豫不決,然後我們就先聊天。我談到以前還不是基督徒的時候去四面佛求籤的事,我說我去求籤都會求到上上籤才走。這時候被告的妻子就突然打被告一巴掌,我說妳幹嘛打他。她說:我們是去四面佛求籤,四面佛說要委任你的,剛剛你講到四面佛了,他再不委任我就打死他。後來那個案件我接了之後被告在二審獲得緩刑判決(不用關)。

八、有一個當事人因為店收起來,他供奉的關公沒有地方可以擺就放在櫃子裡,問我能不能在事務所角落讓關公可以落個腳。我說你把關公關在櫃子裡會不會太委屈關二爺,但我是基督徒耶,他說你放在辦公室的櫃子上沒關係啦。後來我就同意讓關公放在我辦公室櫃子上,然後我每天給他倒茶(我想說來者是客)。後來有二個當事人說關公跟他們拖夢說有案件就要委任我。

九、如果當事人是基督徒,我會跟他說「聖經上說,萬有都互相效力讓信主的得益處」,然後我會跟他說為什麼我相信主耶穌之存在的親身經歷;如果當事人是佛教徒,我除了會講以上的故事,還會請當事人去廟裡抽籤,請他一定要收到上上籤再走。

十、心理學上有一個療法叫工作療法,就是如果你心裡有事情做,就比較不會想到負面的東西。以前我常常會建議當事人如果心情不好就去跑步,但我實際上試過,如果心情不好再去運動練到自己很累的話是身心俱疲。最近我常常建議當事人去圖書館借書來讀,我發現如果借書來讀一直思考書裡面的東西的確可以調整心情。

十一、訴訟是一個很辛苦的過程,都已經很辛苦了,建議找專家來幫你分憂解勞。

十二、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十三、有的當事人擔心是因為怕家人收到司法公文,這類的情況我會建議當事人指定律師事務所地址為指定送達代收地址,大部分的信都能攔得住。

貳、妨害性自主案件當事人委任我的理由:

一、大部分是因為我妨害性自主贏很多件(點我參考妨害性自主勝訴案例

二、有一個當事人委任我的原因:「楊律師,你是我老板找的,他說你的嘴巴很大又往上翹像鱷魚一樣,找律師就要找兇猛的」(但其實我很溫和耶,有一個法官說我看起來很忠厚老實)。

三、有一個當事人委任我的原因:「楊律師,我委任你是因為你長得醜呀,找律師又不是要找老公幹嘛找帥的」(所以我很感謝我媽)。

四、神明介紹:「楊律師你一定要接,神明說找你就會贏」、「楊律師,我是四面佛介紹的,他說一定要找你」、「楊律師,是關公託夢要我找你的,請你一定要接我的案件」。

五、「楊律師,你長得像我叔叔、講話聲音像我爸爸很有磁性」我才會委任你的。

六、其實我沒有每個當事人都問委任我的原因~~

參、關於律師收費部分:

一、俗諺有云【免費的最貴】,然後韓劇【黑暗榮耀】裡,朴涎鎮與河度領簽下離婚協議書時,河度領說:「建議你找些律師,人生在世絕對不能省的錢,就是律師委任費!】 標榜著免費法律諮詢的難道後續諮詢完不賺你的錢嗎

二、刑事案件是審級代理,偵查中一筆錢、一審一筆錢、二審一筆錢、三審一筆錢、再審或非常上訴一筆錢。本所承辦刑案的目標就是【儘早讓當事人脫離訴訟】,本所刑案勝訴365件中有240件不起訴在偵查中就贏了、有72件緩刑在一審就贏了(緩刑不用關,然後告訴人都和解了檢察官通常也不上訴)點我參考妨害性自主勝訴案例,這樣當事人還有他們的家人就可以及早脫離訴訟不用受官司之苦。

三、在偵查中就贏的,我幫他們省了四筆錢、在一審就贏的,我幫當事人省了三筆錢。跟當事人省下的委任費比起來,諮詢費就是一根毛。

四、我不喜歡賺滿當事人全部審級的錢,因為我會同理當事人還有他們家人的感受。

五、【早點讓當事人脫離訴訟才是王道】,你想早點沒事嗎?

六、我很喜歡打贏官司,我真心的希望你可以約來我事務所諮詢,我們試著爭取【勝訴】,然後我可以在我的【勝訴案件清單】中再加一筆勝訴經驗。

肆、我接這個領域的原因:

因為我接了第一件妨害性自主案件然後我打贏了,然後我又接了一件又贏了,我發現我有能力能幫到被告,所以我就繼續接這類的案件,大部分的案件我也都打贏了,所以我就繼續接。(勝訴案件清單:點我參考妨害性自主勝訴案例

伍、妨害性自主的被告為什麼比較適合找男律師:

一、主要是出於爭取勝訴的考量。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必需要講性行為或猥褻行為過程,因為這個過程會涉及【有利證據】的搜集及【有利實務見解】的搜集,男性被告可能要從前戲講到射精的細節,以男生被告來說可能不會想要把自己案件中從前戲講到射精的細節講給女生的律師聽。刑事案件的細節有可能是勝敗關鍵(例如有無更換姿勢可能是妨害性自主案件的重要關鍵問題),在事實的陳述省掉一些過程可能會減少勝訴率。

陸、你委任律師建議找【親自承辦案件的律師】:

一、我接案都是自己承辦,我沒有請小律師,因為我知道當事人是相信我才委任我,我必需要自己承辦才對得起當事人

二、我不認同收徒弟再把案件丟給徒弟的作法:

(一)有收徒弟的律師必需要給小律師薪水,這些薪水那裡來呢?

(二)然後他找了小律師,事情他會自己做嗎?他會讓小律師沒有事做晾在那邊嗎?你想要當他徒弟的白老鼠嗎?

(三)我認為,當事人付錢給我,是要接受我的服務,不是要接受小律師的服務,所以我接的案件我就自己辦,我不認同收了當事人律師費然後把案件丟給小律師的做法。

(四)邏輯上,「有收徒弟」沒有辦法推論出「師父很厲害」這個結論,這個違反論理法則。邏輯上,師父如果兩光的話教出來的徒弟通常也是兩光的。那至於刑事案件「師父是不是很厲害」,要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比一比「這個師父讓幾個人入監」、「這個師父讓幾個當事人拿到緩刑及無罪」。如果是「兩光的師父」,說可以教出厲害的徒弟,這個我不相信!

柒、【我的背景】:

一、我做了近五年法官助理,協助過三個資深法官處理過很多的案件。我的專長是查判決,總能協助法官查到跟案件一模一樣的參考判決以供法官參考。

二、我考上律師已經18年了,考上律師之後為了增加自己的戰鬥值我又多做了三年的法官助理。

三、我承辦刑案勝訴365件,外面宣稱專辦妨害性自主的律師每一個我有把他們的勝訴案件拿來比,【我認為我完勝他們】點我參考妨害性自主勝訴案例

四、我是在高雄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完之後在高雄資深律師受僱,除了實習及受僱時接受資深律師指導外,【我是以判決為師】,並【以我自己勝訴經驗為師】。

五、之後我就自行開業,開業後我發現我特別會刑事辯護,尤其是妨害性自主的刑事辯護,我就一直承接這個領域到現在。

六、要比較律師承辦妨害性自主的案件數量其實很簡單,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用律師的名字查就知道了。雖然我承辦的大部分刑案在偵查中就贏了,但我查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在妨害性自主的領域我的辦案經驗也是完勝其他律師。(勝訴案件清單:點我參考妨害性自主勝訴案例

七、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妨害性自主案件建議委任我協助你處理。

捌、反敗為勝比較好還是一開始就打贏比較好?

一、妨害性自主的偵查中平均勝率是6成(但我統計過我的平均勝率是8成),但妨害性自主起訴後定罪率卻是88%(全部刑案平均定罪率是96%,你上網GOOGLE起訴後定罪率就可以查到統計資料)。如果你不是在偵查中打贏到一審之後100件只有12件判無罪。

二、白話說,偵查中比較容易贏。曾有人說,那我被起訴後再找律師就好了,這樣的想法是很容易製造冤案的。

三、為什麼不在偵查中就委任刑事律師幫你打贏,讓冤案僅止於偵查中呢?!

四、不要再迷信「 拔到獅子的鬃毛,掉落的頭髮就能長回來這種沒有根據的事。同樣的,千萬不要想著你在偵查中找便宜的律師輸掉了再到一審或二審想要去翻盤,因為【越後面越難打】。三審翻盤其實比二審翻盤更難,但三審反敗為勝的案件我也贏了幾次。老實說,當事人在前面輸掉了三審再反敗為勝我沒有很開心。如果可以讓冤案止於偵查中才是讓我開心的事。

五、有人會說,水清無魚,你在偵查中就贏了你後面一審、二審、三審就賺不到了,這樣不是賺比較少嗎?沒錯。我就是在偵查中傾盡全力想把案件贏下來的律師,我不喜歡因為自己的利益犧牲當事人的利益,因為律師打完一審、二審、三審多賺這些錢並不是當事人最大利益。

六、我還記得我當小律師的時候,有一個當事人來找我,他是輸掉的案件,我【反敗為勝】打贏了,然後檢察官上訴【我又贏了】,當我通知我的當事人恭喜他打贏了,他的語氣充滿了無奈毫無開心的感覺。因為他拿到的是遲來的正義,他是無辜的人呀,就這樣平白被折磨了這麼多年,那時候我就下定決心要盡可能在偵查中把案件贏下來。

七、後來我接到一件【妨害性自主案件】,他明明是無辜的卻沒有通過公家測謊被起訴,一審委任【我贏了】、二審【我又贏了】,然後【民事一審我也贏了】。他就這樣被折磨了幾年最後【全勝】收場。我有發現,他也並沒有我想像的那麼開心。

八、苗栗地檢,有一個檢事官跟我一起說服告訴人被告是無辜的。檢事官當庭說要給我當事人不起訴,開一次庭就贏了,我永遠記得被告走出法庭的時候跟我說的話:「爽!太爽了!楊律師你真的太厲害了,開一次庭就贏了,爽!太爽了!謝謝楊律師」。

九、【反敗為勝】的案件我贏過、【從頭贏到尾】的案件我辦過。我建議,不要再迷信「反敗為勝」比較厲害這種鬼話了,這十幾年做律師的經驗,我認真覺得【偵查中就打贏】才是厲害的律師。

玖、警詢筆錄前就建議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前面有講過了,偵查中是比較容易贏的階段。越早委任律師你的勝算越高。

二、偵查中委任的律師費比一審委任律師費便宜。

三、偵查中離案發時比較近,如果委任律師可以討論如何搜集有利證據(我有很多案件是在偵查中寫刑事保全證據狀把監視器保全起來因此獲不起訴處分的)點我參考妨害性自主勝訴案例

四、另外,就是警詢就委任律師是最完美的,因為你如果在警局的時候警察打錯字沒有律師在旁邊幫你要求警察更正,後面就整個被誤會了(例如:你說「我沒有違反她意願」,警察打成「我有違反她意願」,這樣差一個字意思考完全不同了)。這時候如果有律師在旁邊幫你要求警察更正,結果就會有所不同。

五、我有遇過警察筆錄打的跟被告說的不一樣的,我都會硬起來依據法律跟警察好好溝通,目前為止遇到的警察也都會及時的更正筆錄。有一次有一個警察打了我當事人沒有講的內容,我請警察更正,警察說「大律師你閉嘴!!」,我說「你要我閉嘴沒問題,等一下我會請被告保持緘默,之後如果檢察官問起,我會說因為你筆錄沒有照被告的意思打,我們這邊沒關係,我是怕你被法辦公務文書登載不實」,後來警察就跟我道歉並依被告的意思去改筆錄。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還會有這樣的情況,如果被告沒有律師在場要如何與警察溝通呢?

拾、關於妨害性自主勝訴判決:

一、我有寫一些妨害性自主無罪判決研究的文章,分析超過222件妨害性自主無罪判決的無罪因素,僅供約時間來所諮詢當事人參考。

二、打官司就像打戰一樣;讀勝訴判決就像讀兵書一樣,準備好了再上場勝算總是比較高的。

拾之一【及早充份準備】:建議去警局製作筆錄前就先約時間諮詢,越早準備越好。而且你懂得越多擔心得越少。我希望我的專業能增加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的了解,減少不必要的擔心。無論是認罪或不認罪最後都可以不用入監服刑(偵查中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一審獲得緩刑),繼續過正常生活,不要影響到家庭還有工作。

拾壹、【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涉訟案件處理方式】: 

一、【被告供述部分】:不論在警局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被告之供述均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以此部分被告於警局做筆錄前即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

(一)【警詢筆錄前要先做沙盤推演】:本所妨害性自主案件勝訴案件非常多,可以參考的題庫豐富,妨害性自主的各種類型均有參考例稿可擬定問題供事前完整的沙盤推演,這個部分是本所的優勢。此類案件因性質使然,特重供述(房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只有男方女方知道)。身為被告,至少需面對警方詢問、檢察官訊問,就偵查中會被問到的問題,可以事先沙盤推演要儘可能先沙盤推演,要儘量的減少沒有準備到的問題,這樣開庭前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擔心)。

(二)【要維持供述一致】:

【供述一致】=警詢筆錄=性平會筆錄(如果有的話)=地檢署筆錄==>增加不起訴率。

為維持供述一致,警詢筆錄要找能逐字寫下警詢筆錄內容的律師。【我應該是全台灣唯一一個會中文手寫速記的刑事律師】(我自己研發的速記方法),我會把警詢筆錄及地檢署筆錄完整的寫逐字筆記,以做為後續撰狀之依據並維持供述一致性。

二、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故偵查中不能閱卷(偵查中可以閱卷的例外是遭聲押的情況是可以閱卷的,但本所當事人極少遭聲押)。

三、【羈押的預防】:(一)羈押的原因:串證之虞、滅證之虞、逃匿之虞、反覆實施相同行為之虞、五年以上重罪羈押。(二)妨害性自主案件如果是221(強制性交)、224(強制猥褻)、224之1(加重強制猥褻)、227(未滿14歲合意性交、未滿14歲合意猥褻、未滿16歲合意性交、未滿16歲合意猥褻)、225(乘機性交、乘機猥褻),這些如果被起訴在一審認罪和解都有機會爭取到緩刑,如果爭取到緩刑就不用入監。但如果去串證被抓、滅證被抓就可能被聲押先關到看守所,反而得不償失。

四、【搜索的可能性】:

(一)如果妨害性自主跟下藥有關(222條加重強制性交7年以上),或是強制性交又偷拍過程(222條加重強制性交),這個就有搜索的可能性。

(二)搜索的時候律師並無在場權,但搜索完後就可以委任律師在場,你可以等律師四個小時,律師到場前警察可能會跟你聊天然後先錄音,建議保持緘默等律師來(因為搜索扣押律師沒有在場權,曾有警察以「坦承犯罪可以交保」來誘導被告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律師沒有到之前保持緘默才是上策)。

(三)搜索扣押通常就會伴隨著拘票(上手拷),如果有搜到東西還可能聲押(7年以上符合重罪羈押的要件)。

(四)這類案件既然是7年以上,建議盡早找律師沙盤推演,因為搜索、扣押、拘提到案之後留給被告的準備時間並不夠。

拾貳、【關於測謊】:

(一)公家測謊曾有冤案,例如江國慶案。如為無辜之人建議不要接受公家測謊。

(一之一)最高法院認被告得拒絕測謊,這個部分倘無意願測謊得拒絕之。

(二)倘認為測謊得證明自己的清白,可考慮先進行民間測謊,這個部分有測謊費用的問題,測謊要先預約。

     測謊流程:測前晤談約一個半小時、實際施測約半小時,測謊晤談約一個半小時,全程約四小時。

(三)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測謊:有的人身體有疾病,就不適合測謊,所以要先確認自己身體狀況是否有不能接受測謊的情況[例如]有心臟病或是吃了會影響心跳的藥,關於那些疾病不能測謊,可與測謊人員事先聯絡確認]。

拾參、【刑事妨害性自主無罪答辯及辯護之方向之討論】:

(一)【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關於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部分,被告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有跟對方為性行為,除搜集對方說詞的證據[套話錄音]、對方對外說詞[例如FB或是與好友的LINE等]外,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或聲請檢察官或法官送測謊[此部分需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才會送測]。

(二)(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案件對方意識清楚沒有喝醉的答辯:乘機性交主要類型,有乘對方喝醉、乘對方心智缺陷、乘對方熟睡。乘對方喝醉的案例類型,關於「喝醉」一般人的判斷有可能跟法律上的判斷不同,法律上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二個,一個是對方是否能自行走路不需要人攙扶,一個是對方是否能講話。被告這邊的搜證目標就是對方可以自己走路還能講話。

(三)【不知對方年紀的答辯】:被告是否知悉對方年紀,這個部分檢警的搜證來源主要有四個,一個是告訴人之證詞,第二個是第三人之證詞,第三個是被告的供述,第四個是FB等資料。倘若為網路交友進而為性行為,很可能會留有FB或是LINE的對話,對話裡面如果有談到這個女生是國中生,那麼就可以被認定被告知道女方年紀。或是曾有第三人跟被告說過告訴人的年紀這也是不利被告。最常見的是被告自己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說詞,尤其是在警局就已經說出不利自己之說詞,在此部分收到警方傳票就建議跟律師討論了,被告並無義務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所以跟年齡有關的詢問問題可以先與律師討論一下再做決定。例如:警方詢問被告知不知道對方是國中生的時候,就是與年齡相關了,實務上問年齡問題的時候常常繞著問而不直接問,這個部分可以特別注意。

(四)關於【不知對方年齡的答辯】要特別討論「不確定故意」這個概念。

(五)【並未違反意願】之答辯:這部分,一般會看是否有傷,是否有求救或報警,事後反應是否正常(事後若與被告互動和平即不符常情), 告訴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其他證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等。

(六)【參考勝訴前例】:本所有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有多件不起訴處分,會以勝訴的經驗做為參考撰寫刑事答辯狀。

(七)其他之搜證:此部分可以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同樣是無辜的人,不同的法官來寫無罪判決看到的面向及角度會有所不同,藉著多閱讀無罪判決,就相當於打仗的時候閱讀兵書一樣,可以做為搜集有利證據的參考,可以增加勝訴之機會。

(八)【緩起訴與緩刑的可能性】: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是3年以上、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是3年以上、刑法第227條第1項(未滿14歲合意性交)這幾條不會符合緩起訴的要件(緩起訴不能是三年以上),但如果到一審認罪和解有機會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再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如果爭取到緩刑就不用入監。

拾肆、妨害性自主參考無罪判決相關文章

一、【【分析160件無罪判決】】無罪判決分析文章【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無罪判決】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70969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案件妨害性自主無罪判決分析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一)無罪判決評析文章【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無罪判決評析】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70173

二、無罪判決分析文章【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無罪判決】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71237-%E5%88%91%E6%B3%95222%E6%A2%9D%E5%BC%B7%E5%88%B6%E6%80%A7%E4%BA%A4%E6%A1%88%E4%BB%B6%E5%A6%A8%E5%AE%B3%E6%80%A7%E8%87%AA%E4%B8%BB%E7%84%A1%E7%BD%AA%E5%88%A4

(一)無罪判決評析文章【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無罪判決評析】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69393

三、無罪判決分析文章【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https://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6771289-%E5%88%91%E6%B3%95224%E6%A2%9D%E5%BC%B7%E5%88%B6%E7%8C%A5%E8%A4%BB%E6%A1%88%E4%BB%B6%E5%A6%A8%E5%AE%B3%E6%80%A7%E8%87%AA%E4%B8%BB%E7%84%A1%E7%BD%AA%E5%88%A4

四、查找類似甚至是一樣的判決是我的強項,有案件跟律師討論如何增加你的勝算。

捌、妨害性自主罪-刑法第十六章

玖、每個案子有其特殊性,不同的案件的攻防方法都可能不同,搜證的方向也未必相同,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若遭判決有罪量刑頗重,仍宜持相關證據與律師討論為宜。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2024年法院地檢署辦公時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有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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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

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 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 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罪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人得之者,亦同。 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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