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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

一、未必要離婚:

[一]離婚對小孩會有影響,請三思。

[二] 如果是溝通不良,可以想辦法改變溝通方式。 

二、如果要離婚:

[一]可選擇協議離婚、調解離婚或訴訟離婚。

[二]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部分,要先了解有那些權利,再決定是否拋棄權利。實務上有許多人已離婚並拋棄權利後才後悔起訴而敗訴者,故宜先找律師了解相關權利再決定是否拋棄權利。談判過程且注意安全。

[三]如協議或調解不成而需進行訴訟:

1、離婚需有法定原因,可參考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

2、起訴前要先搜集證據,緊扣法條要件事實。原則上要搜集對方有錯的證據,關於搜證部分可與律師討論。有利證據多勝算才會增加。

[四]小孩監護及探視部分:法律規定係以小孩最大利益為標準。宜搜集小孩由我方監護較為有利之證據。

[五]小孩扶養費部分,即使離婚,雙方乃需分擔小孩扶養費。即使有約定一方不需負擔扶養費,此部分約定還是不拘束小孩。

[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姻關係存續中,工作所得差額由雙方均分[時效二年] 。此部分可搭配假扣押。

[七]精神上損害賠償,有錯的一方要賠償沒有錯的一方精神上損害賠償。

[八]贍養費:因離婚而生活困難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他方有無過失不論。

[九]倘無資力找律師,可洽法律扶助基金金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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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