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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違反藥事法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一、是否含有藥品未經送鑑定:

參考判決摘要:「然前開6項產品是否確含有產品外包裝所示冬青油(冬綠油)、薄荷腦、薄荷油等收載於中華藥典第七版之藥品成分,既未經鑑定檢驗,已難認定前開6項產品含有上揭藥品成分。況市面上充斥各種仿、偽、成分與標示不符之產品,此屢經各類大眾媒體廣為揭露報導,已成公知之事實,自難徒憑前開6項產品外包載之記載,遽以推論該等產品必已添加冬青油(冬綠油)、薄荷腦、薄荷油等藥品成分,而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

二、無法排除為化妝品之可能:

參考判決摘要:「依衛福部公告於9881日生效之「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及嗣修正更名於10281日生效之「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均可知「舒緩肌膚不適感」屬化粧品得宣稱詞句(見本院卷二第31頁、第5051頁),足見前開6項產品之外包裝所載各該用途範圍,於販售之際均符合當時化粧品標示規範。是前開6項產品依其產品之成分含量、用途、效能,無非可能係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規範之化粧品。」。

三、販售前業經送鑑定不含西藥,被告並無過失:

參考判決摘要:「而販售前除已要求製造商云丰公司提出「SGS驗報告」外,復於1016月及1027月,自行將所販售之威力纖系列產品送交國內合格民間檢驗機構(SGS)檢驗是否含有西藥成分,而依(SGS之檢驗報告均未檢出西藥成分,是百利生公司相信案外人云丰公司製造之威力纖系列產品並未含有違法之藥物成分,以及(SGS)檢驗公司鑑驗結果之公信性,進而購入並販賣,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從事該職務者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而盡其所應負之注意義務,縱於事後產品經檢出C成分,亦難謂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四、所產生的西藥成份來自於天然物,被告並無犯罪故意過失:

參考判決:「至於有關「Lovastatin」成分方面,則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案件「理由」欄中之說明,即認為該「Lovastatin」成分所以會在美○纖產品中檢出,係因當時國內塑化劑風暴甫發生,製造商云○公司基於防偽目的始而添加「紅麴」,而此種天然物之「紅麴」若經檢驗即自然會產生「Lovastatin」成分使然,尚非故意販賣禁藥,從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五、(大陸進口)證據無法認定系爭電子煙油為被告委託輸入:

參考判決摘要:「本件貨物並無個案委託書,復依證人賴○旭之前揭證述情節以觀,顯然前揭個案委託書需由大陸之集運商負責提供,惟亦未見卷內係有大陸集運商所提供之個案委託書,是本件裝載如附表所示之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之快遞貨物包裹,係否確由被告委託大陸集貨商運送而輸入我國,已無從認定。」

六、(大陸進口)無法排除誤寄之可能性:

參考判決摘要:「再者,依證人賴炳旭前揭證述情節以觀,可知於大陸地區所寄送之貨物,因貨物數量眾多,故確會發生有誤植收件人資料之情事存在,則對照被告所辯稱,該貨物之收件人之住址雖為其住處;另其上所登載之電話則為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然該等貨物並非其所訂購之貨物等語,並非毫無所據」

七、名稱不表示含有尼古丁:

參考判決摘要:「惟如上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提出樣品名稱為「LIQUAPREMIUMSMOKEJUICEBRIGHTTOBACCO0MG電子菸油未檢出含尼古丁成分之全國公證測試報告,已足證明被告所訂購電子菸油品名固有「Tobacco」字樣,然非即表示該電子菸油必含有尼古丁成分,此觀被告另案遭查扣之同品牌TraditionalTobacco口味電子菸油,雖亦標示有「Tobacco」字樣,然經送驗結果亦未含尼古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528FDA研字第1040014801號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方健宇、黃○鈞違反藥事法案證據卷第57頁反面),亦徵上情無疑。」

八、即寄送地址為被告地址倒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參考判決摘要:「卷附統一速達資料匯出資料中,固然顯示本件貨物之最終收件人為被告,地址亦為被告之地址,但此實不能排除其他人以此方式先將貨物送達被告處後,再以其他方式向被告索回,以規避被查緝之合理可疑存在」。

每個案件有其獨特性,如有具體個案仍建議拿著證據找律師諮詢,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以提高勝算。

參考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372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7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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