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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精神賠償斟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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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上賠償,法官可能會斟酌雙方以下因素:

(一)年齡。(二)工作收入。(三)名下財產狀況。(四)過失情節。(五)傷勢及恢復狀況。(六)後續處理情形。

二、參考判決摘要:

「本院審酌原告於七十二年三月四日生(見訴字卷第六六至六九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診斷證明書),擔任行動美容師,工作內容為推拿按摩,全年收入約二十四萬零九十六元,名下無車輛、投資或不動產,此經 原告自承在卷,被告為八十六年五月三日出生之人(見訴字卷第十六頁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一0五年間全年收入約二萬四千五百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見訴字卷第九至十一頁司法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肇事時尚未成年,但無駕駛執照即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遵守行車管制號誌行駛,肇事後復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接受審判、處罰,原告因此事故受有右側橈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右側尺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側閉鎖性內踝骨折、左側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之傷勢,住院進行復位骨釘內固定手術治療、住院十日,自一0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一0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之七十一日期間有由他人全日照護之必要,自一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之三十一日期間有由他人協助生活起居之必要,且歷時一年猶需住院接受檢查,自一0六年十月起尚且接受復健治療,達一年無法進行原工作,業已論述如前,身心痛苦甚鉅,被告肇事迄今已逾二年仍未賠償,致原告長期追索求償、怨懟難平,但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等節,認慰撫金六十萬元顯有過高,應以三十萬元為適當。」

三、我曾經摘要台北地院所有車禍案件中精神上賠償之判決,並將傷勢與精神上賠償數額做了一個一覽表。研究結果,實務上精神賠償浮動性很高,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結果。有傷勢很嚴重精神賠償略低者;有傷勢很輕精神賠償略高者。

四、遇到具體案件,建議以驗傷單為基礎去查相關判決。請求賠償的一方,建議查金額較高的判決來參考;被請求之一方,則建議查金額較少的判決來參考。

五、不同案件應為不同處理,遇案件仍建議找律師協助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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